转发三门峡银监分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等 部门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三门峡银监分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银监分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三门峡银监分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信贷政策,深化绿色信贷理念,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促进三门峡经济转型升级和“四大一高”战略实施,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绿色信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绿色信贷工作的重要意义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开展绿色信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不仅可以优化信贷结构,防范因环保问题带来的信贷风险,同时也可以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污染减排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各级环保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的信贷管理推进环境保护。各级环保部门要完善企业环境信息管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违法企业和高消耗、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行政管理、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等方面配合绿色信贷工作,将支持绿色信贷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银行监管部门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授信流程,加强对银行业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提升金融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金融优质高效协调发展。

二、建立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

环保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要共同构建信息披露充分、信息利用高效的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机制,包括绿色信贷共享信息的主要内容、各信息提供部门的职责和对绿色信贷共享信息的管理要求。

(一)绿色信贷共享信息的主要内容

1.政策法规信息,包括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环境经济政策以及减排进展、区域限批等情况。

2.企业环境信息,包括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环境违法处罚信息(行政处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及排污许可等)、环评文件审批、“三同时”验收、清洁生产、污染减排等信息。

3.信贷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企业环境信息情况,根据企业环境信息追加或压缩授信额度、拒绝或退出贷款、上浮或下调利率情况。

(二)各信息提供部门的职责

1.银行监管部门。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负责通过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发布相关绿色信贷的监管政策要求和管理规定的信息,并定期在市绿色信贷联席会议上以恰当方式向相关单位提供书面材料;及时将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查询企业环保信息提供便利。

三门峡银监分局负责通过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发布相关绿色信贷的监管政策要求和管理规定的信息,以及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并定期在市绿色信贷联席会议上以恰当方式向相关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2.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发布本机构执行的绿色信贷授信政策(包括各自总行、分行发布的关于绿色信贷的指导性文件),并保证及时更新。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每季度第1个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环保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意见及其他有必要公开的相关信息向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

3.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定期通过联席会议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联系,保证绿色信贷信息畅通。环保部门提供如下信息:

(1)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2)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3)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尤其是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

(4)因自身原因导致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列入环保“黑名单”的企业;

(5)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信息;

(6)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

4.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对鼓励、限制、淘汰类项目严格把关。提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等信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通报项目能评信息,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监督管理。

5.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将工业企业有关情况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绿色信贷信息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如下信息:

(1)定期发布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及重点行业分析报告;

(2)企业资金运行和资金需求情况;

(3)年度纳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行业和企业情况;

(4)淘汰落后产能执行进展情况;

(5)重点工业企业变化和工业产业政策情况。

6.财政部门。负责通过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提供和更新绿色信贷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及时公布经核准的财政贷款贴息项目名录,以及财政贴息的范围、种类、金额或比例等内容。

(三)对绿色信贷共享信息的管理要求

1.各部门在指定网站设置的专门栏目和绿色信贷联席会议作为绿色信贷共享信息平台。环保部门要加强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定期以规范格式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通报相关环境信息;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企业的信贷管理,及时向环保部门反馈环保信息在信贷中的使用情况。信息的有效期(使用期)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求合理设定。

2.环保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对相关绿色信贷政策法规、环境信息、监督检查等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涉密信息要按照要求和规定的对象通知各相关方。

3.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环保政策、绿色信贷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负责,同时应对办理相关业务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公示或公布办理流程。

4.银行业协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合作,逐步建立起环保信息日常沟通机制,通过开展定期信息沟通、互访等形式及时从环保部门了解环保政策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在使用有关环保信息时应注意保密原则,有关信息仅限于开展信贷授信时使用。

5.在绿色信贷开展中,企业对环保信息有异议的,向该信息的报送部门予以核实,金融机构可依更正后的信息进行办理。

三、健全绿色信贷组织实施机制

(一)建立绿色信贷工作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完善绿色信贷工作机制和流程,明确负责绿色信贷业务的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工作。要建立健全绿色信贷工作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对发现违背环保政策法规、“三查”工作不尽职的行为要实行问责,造成贷款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绿色信贷工作流程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绿色信贷纳入授信业务全流程管理。

1.贷前调查环节。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

2.贷款审查审批环节。应以企业环保合法性作为信贷投放的先决条件,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不予授信。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并根据企业环保信息提供差别化的信贷服务,加强信贷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决定信贷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3.贷后管理环节。应对企业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环境信息进行跟踪,对环保更新信息及时作出反应,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

(三)实行差别化的绿色信贷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根据有关标准,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分类,相关结果应当作为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具体操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内部信贷管理办法,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授信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指标之一,从环境信息角度体现差别化的信贷政策。

1.对新建项目。要将环评审批作为信贷投放的先决条件之一,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对国家产业政策名录中列入鼓励类的项目和环保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给予信贷额度和利率方面的倾斜。

2.对现有企业。对获得环保荣誉称号的企业(如绿色企业等)、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绿牌的企业(环保守法企业)给予适当优惠的信贷支持;对曾有环境违法行为但已完成整改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黄牌的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应视情况谨慎授信;对曾有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的企业(环保严管企业),将视存在问题的不同分别实行不予新增贷款、逐步压缩甚至退出贷款。

四、完善绿色信贷工作管理机制

(一)强化统筹协调。定期召开三门峡市绿色信贷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绿色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监分局、三门峡市银行业协会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召集,各单位确定本单位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加强能力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绿色信贷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加强绿色信贷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必要时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三)提升内控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建立有效的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确保绿色信贷持续有效开展。同时,适时组织联合调研、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深入研究绿色信贷相关问题,提高工作和管理水平。

(四)实施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情况,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活动进行评估或审计。

五、加强绿色信贷工作保障机制

(一)信息传递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在职责权限内提高项目环评审批效率,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环评审批效率;要及时将执法过程中确认的违法违规信息向联席会议和相关单位通报。

(二)配套措施到位。各级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的标准和目录进行通报;相关的优惠政策措施尽快兑现落实。

(三)政策执行到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绿色信贷工作要求,加强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对政策执行要协调一致,严禁不正当竞争和违规经营。

(四)监督考核到位。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绿色信贷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与其机构业务发展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挂钩。

附件

三门峡市绿色信贷联席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推进全市绿色信贷工作,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特制定三门峡市绿色信贷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信息和信贷信息管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相关环境和社会风险,总结交流绿色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拟订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措施,确保绿色信贷工作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到位。

二、成员组成

召集人:曹成建(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召集人:杨华军(三门峡银监分局局长)

曹海生(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索亚荣(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周增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董友忠(市财政局助理调研员)

孔京周(市环保局助理调研员)

张建康(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白崇建(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董社义(三门峡银监分局纪委书记)

李保国(三门峡市银行业协会副会长)

谭体平(农发行三门峡分行副行长)

杜振洪(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副行长)

张建新(农业银行三门峡分行副行长)

贺晓玲(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副行长)

张健(建设银行三门峡分行副行长)

杨新峰(邮政储蓄银行三门峡市分行副行长)

李怀林(河南省农信社三门峡市办公室副主任)

范春晖(三门峡银行副行长)

王代响(洛阳银行三门峡分行副行长)

史赞超(灵宝融丰村镇银行行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三门峡银监分局,董社义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三、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项目能评审查,对无能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和推高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的项目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提供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分析;定期通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计划、计划执行和政策侧重等情况,积极引导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和企业。

财政部门:在企业申请财政贷款贴息项目时,结合其环保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审核后,对获得环保荣誉称号的企业(如绿色企业等)、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绿牌的企业(环保守法企业)给予支持;对曾有环境违法行为但已完成整改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黄牌的企业(环保警示企业),视情况谨慎支持;对曾有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的企业(环保严管企业)不予支持。

环保部门:及时收集和通报环境信息,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大依法查处力度,防止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存量信贷资产形成风险;积极督促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整改,为防范信贷风险创造条件。

市政府金融办:为银行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推进绿色信贷工作;协调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推动绿色信贷工作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窗口指导”作用,严格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贷款,重点支持环保产业,切实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扩大对绿色信贷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和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纳入年度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体系考核,对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机构,限制其新设机构接入金融管理服务系统,同时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核减其合意贷款额度。

三门峡银监分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要建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监测、评价和问责制度。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手段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政策的把握、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门峡市银行业协会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制止、纠正、制裁企业的环保违法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境信息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的资金来源,逐步形成信贷和环保协调配合、防范信贷风险和节能减排工作相互促进的良好工作机制。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二是出台新的相关重大政策措施;三是多数成员单位有共同愿望的;四是市政府有专门要求的。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人员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推动,具体落实,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绿色信贷工作及相关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在各自工作职责和职能范围内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绿色信贷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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