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市广告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市广告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市广告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佳政发〔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市广告业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4日
关于促进全市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意经济的重要产业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直接关系到企业品牌的成长,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强大动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优化完善现代服务业结构,扶持服务业为重点的文化产业发展,不断提升我市广告业的集聚规模和内涵,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我市广告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和创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吸纳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引导消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广告业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大众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广告设计与制作、广告监管等发展态势良好,已成为我市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但我市广告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广告企业综合实力普遍较弱、公益广告发展缓慢等问题。因此,要从加快实施先进文化引领发展战略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发展广告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大力促进我市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场导向、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工作方针,创新观念,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全面提高广告业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竞争力;依法保护消费者和广告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广告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我市广告业的经营规模、运作能力、服务质量和辐射程度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广告市场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到2013年底,实现全市广告经营额超亿元;到2015年,实现全市广告业固定资产投资翻一番,广告经营额达到1.5亿元,广告经营额增长率高于全市GDP的增长率。
——以我市优秀品牌为基础,以广告企业为骨干,以优势媒体为先导,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广告产业体系。
——提升广告策划、设计、创意、制作、代理和发布整体水平,促进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技术先进、核心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较强的广告龙头企业。
——促进公益广告发展,逐年提高公益广告发布量,力争到“十二五”末达到广告发布总量的10%,使公益广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传播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
三、促进我市广告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和提升户外广告业。科学编制市区主要道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或街景设计规划;保护户外广告设施的合法权益;多方协作、利益共享,推进户外广告业发展。引导户外广告企业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施工、规范设置和日常维护;实施品牌化运作,提升行业档次。
(二)促进传统媒体广告向现代媒体广告转型升级。继续巩固电视、报纸、广播、杂志广告经营优势,创新经营模式,采用多频道、多版面、数字化方式,促进媒体广告转型升级。支持实力强的媒介经营主体组建广告公司,走专业化、市场化之路。支持网络、楼宇广告和公交移动电视、LED显示屏等新媒体广告发展,提高新媒体广告的认知度。
(三)加强广告业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广泛宣传公益广告。加强对药品、医疗等广告审查工作,对没有(批准)文号和不符合发布规定的广告要坚决禁止发布。不得以任何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或变相刊播广告。尊重知识产权,加强广告发布的知识产权审查。
(四)努力扩大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公益广告策划、创意和制作水平,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公益广告的良好氛围。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发展公益广告,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广告活动主体对公益广告的贡献度。
(五)进一步提高广告设计和形象设计的竞争力,力争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发挥报业、广电、出版发行等传媒的优势,大力开发网络及新媒体广告市场,促进广告媒体市场和广告经营资源整合,形成一批大型的广告创意设计、广告形象设计媒体。
(六)依托我市战略产业、重点产业及名优产品,促进广告会展业快速发展。以佳木斯三江国际旅游节、杏花节、泼雪节等节会为平台,提高广告会展业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品质。不断扩大会展规模,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参展商和企业参展。
(七)加强广告监管,加大对媒介广告的执法和监测力度。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广告违法行为。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新闻媒体和广告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自律,维护自身信誉。
四、进一步完善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优化广告业发展环境。
1、对一般性广告企业降低设立登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2、放宽广告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积极支持广告企业冠以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和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允许广告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传媒”、“文化传播”、“广告创意制作”、“广告策划”等字词。允许广告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连锁广告企业使用总部字号。
3、放宽注册资本条件。新设立广告公司,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额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且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以上(含20%)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认缴部分可在两年内到位。
4、放宽经营场所条件。除国家限制的特殊规定外,只要提交相关部门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均可视为有经营场所,允许开办经营。
5、放宽广告企业组建集团条件。对广告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有3个以上子公司即予登记注册。
6、实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试营业制度。成立满1年、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广告公司可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试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
7、大型企业、商场宣传自己产品和服务,可持营业执照申请办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8、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市内不同行政区域内发布相同内容、数量、规格和媒介形式的户外广告,可到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不需要逐个辖区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二)加大对广告产业的财政支持力度。要将广告业纳入政府设立的文化产业扶持范围,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使其在人才培训、广告创意、公益广告创作等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市级服务业、文化产业加大对广告创意、品牌策划以及设计能力与技术业内领先、需要扩大再生产广告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需要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的广告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优质农副产品、优秀涉农企业进行整体包装、创意、策划,施行买断包销,带动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广告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加大税费支持力度。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企业实际发生的调研策划和创意设计费用,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其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广告创意设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会展服务、广告监测等领域按现行税收政策给予优惠。
(四)支持和引导广告企业提升竞争力。
1、鼓励引进国内外大型广告企业和先进的营运模式及理念,在我市培育建立规模化、现代化的大型广告企业。引导我市具有竞争力的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盟等方式,开展跨区域经营和合作,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鼓励中小型广告企业加快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扩大市内外广告市场份额。
2、推广应用高新低碳技术和材料,降低广告制作成本,保护环境。鼓励互联网等新型广告载体和数字化音视频等实用新技术在广告制作中的推广应用,使其成为广告经营新的增长点。积极培育高新科技和文化创意广告园区,建立一批创意设计等公共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广告经营单位加强商标注册工作,鼓励广告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并予以大力支持和重点培植。
(五)加强对广告经营权的保护。在加强对广告企业名称字号保护的同时,加强对广告企业和经营者广告经营权的保护。户外广告设置和内容一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改造需要征用、拆除的,应提前告知并依法予以补偿。
(六)完善广告诚信体系和行业组织作用。
1、健全广告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体系。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与合同履约经营行为的监督,建立诚信经营数据库,定期对其诚信度进行测评;规范广告经营秩序,实行失信惩戒及市场退出机制,提升行业诚信度。
2、强化广告行业组织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支持全市广告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加强自律等功能作用,引导广告业规范、健康发展。
(七)提高广告监管整体效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广告监管体系。推进广告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完善广告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具体事权分工,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服务方式。综合治理广告市场,建立虚假违法广告预防与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广告监测机构,及时消除违法广告负面影响。加强媒体舆论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鼓励投诉举报违法广告,使社会监督成为广告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快广告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政务,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科技水平。
四、加强对广告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把广告业纳入到当地服务业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措施及考核评价体系,积极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成立佳木斯市广告业发展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国税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三)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促进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市发展改革委在研究城市产业发展时,要兼顾广告业发展需求,将广告业发展列入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中。
2、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广告业发展。规范广告市场准入管理,推进广告代理制,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发生;依法加强对广告业的监管,完善广告业发展机制,制定《佳木斯广告监测实施办法》、《佳木斯市广告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性文件;完善监测网络,及时通报监测结果;承担市广告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主动做好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广告业发展与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实施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佳木斯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使户外广告设施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多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级广告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条件的广告企业,建设广告人才培训基地。吸引国内优秀的教育培训机构来我市开展广告培训和资格认证培训。发挥各类培训机构、广告协会的作用,对广告人员进行再培训,使我市的广告专业职称评定、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有所突破。引进广告高端人才,按照市政府“人才突出贡献奖”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落实好有关创业、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社会福利等优惠政策。建立完善广告高端人才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有序流动机制,实现高端人才资源共享。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等部门依法抓好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和车体广告的规划、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6、市工信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广新局、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7、市广告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和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广告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加强自律等功能作用,引导广告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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