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佳政办函〔2016〕1号 |
|---|---|
| 颁布日期:2016-01-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佳政办函〔2016〕1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印发的《佳木斯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佳应急委发〔2008〕23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31日
佳木斯市生活必需品
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商品市场异常情况,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并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肉类、蔬菜、成品粮、食用油、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断档,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
件的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由市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4.2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政府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和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有关部门、各县(市)政府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由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市职能部门和各县(市)组织现场处置;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由县(市)政府负责。
1.4.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商务部门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等工作。
1.5突发事件分级
1.5.1突发事件的级次
成品粮、食用油、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按照《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执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Ⅰ级和Ⅱ级。
1.5.2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佳木斯市城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市域内2个以上县(市)所在地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在相邻县(市)的相邻区域有2个县(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4)在数个县(市)内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1.5.3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市域内1个县(市)所在地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2.应急机制
佳木斯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当发生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异常波动或监测可能发生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下辖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测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县(市)以上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市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确定。
3.2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各级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各级商务部门除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外,还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为调控市场提供决策依据。
3.3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确定预警分为2级:红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Ⅰ级市场异常波动;黄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3.4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确认及预警发布
大型批发市场、超市等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导致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脱销断档,影响到社会稳定,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各级商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商务部门报告,并抄报相关部门。经核实确证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市)商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人民政府和市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报请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周边县(市)商务部门通报情况。市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商务部门报告,同时向各县(市)商务部门发布黄色预警警报。如确证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应在核实确证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商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市政府相关部门,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各县(市)商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机制和程序
成品粮、食用油、食盐的应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部门会同商务等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工作,属于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属于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县(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
4.2有关部门职能
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供应和市场调控工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海关、商检等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在市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实施市级储备商品的动用,并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向上级政府申请调运重要商品及动用国家、省级储备商品的有关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组织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发展改革、粮食、工信部门:负责提供粮油市场供应动态及有关分析材料,负责做好成品粮、食用油、食盐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和食盐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并会同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负责粮油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工信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综合运输协调,组织保障电力、乙醇汽油等能源供应。
物价监管部门:负责价格的监测、预警并提供月度数据和分析材料,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市场价格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合理费用及时拨付。
交通运输部门、铁路部门:负责根据生活必需品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运输。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数据及分析材料;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应急农产品、水产品的生产、供应;负责农产品、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落实重要农产品的储备。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提供肉类生产供求情况数据及分析材料;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应急畜产品的生产、供应;负责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落实市级猪肉储备。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处理食品污染及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和医疗救治,并负责对食品流通及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和监测,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严厉打击借机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无照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生活必需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流通领域生活必需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强制性认证、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
食药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相关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信息报送
启动Ⅰ级响应后,市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启动Ⅱ级响应后,县(市)商务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报告。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的建议等。
4.3.2信息处理
启动Ⅰ、Ⅱ级响应后,市市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牵头汇总分析所有信息,向市政府报告,并确定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政府、社会公众等通报或公布。
4.4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商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4.5新闻发布
4.5.1新闻发布的管理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4.5.2新闻发布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遵守纪律的原则。
5.控制措施
5.1信息引导
宣传部门及时组织安排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5.2企业供应链采购
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5.3区域间调剂
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5.4动用储备
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县(市)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县(市)储备物资不足时,动用市级储备物资;市级储备物资不能保证应急供应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申请省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5.5组织进口
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请求有关部门迅速组织进口。
5.6定量或限量销售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销售。
5.7依法征用
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6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市政府批准,方可终止应急响应,由市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通知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商其他部门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
7应急保障
7.1物质保障
建立市级肉类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各县(市)应建立与本地市场相适应的地方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7.2资金保障
对于按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分别由本级财政部门合理补助。
7.3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铁路等部门要根据调运方案,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对应急所需物资的调运,要优先安排,及时发运,保障运力。必要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组织车辆集中运输,运用行政手段,征用社会车辆或由市工信部门协调铁路部门支援,请部队支援紧急抢运。
7.4治安保障
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监管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8预案管理
8.1本预案将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8.2各县(市)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名词解释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成品粮、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商品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出现商品脱销等状态。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