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佳木斯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千方百计做好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大投入,健全机制,多措并举,构建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年帮扶10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创业带动就业3000人;开展高校毕业生免费创业培训2000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参与面达到100%;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6000人,参加技能培训达到85%以上,75%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帮助1000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及时援助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确保出现一人,援助一人,就业一人,动态为零;201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2007年以后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发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企业招用零就业、低保等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2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政策,按每个担保人最高担保额5万元标准执行,每户企业最高额度为200万元,并享受财政贴息;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由市人才服务局代办相关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2、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市街道社区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养老服务、医护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开发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保证每个街道、社区至少选聘两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3、实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录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编制空缺人员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报考。

4、引导高校毕业生向基层和贫困地区流动。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规模,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

(二)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5、加强创业教育。采取创业论坛、创业大讲堂、创业先进事迹报告会、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形式,丰富高校毕业生创业知识和创业经验,积极投身创业。

6、开展创业培训。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根据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参与面要达到100%。

7、强化以小额贷款为重点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扶持。将高校毕业生小额贷款额度扩大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创新小额贷款担保模式,可以商业用房、商铺及由第三人提供以上资产依法申请抵押贷款。

8、构建高校毕业生创业“绿色通道”。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论证推介、融资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高校毕业生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毕业2年以内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保险补贴政策。

9、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遴选开发1000个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项目,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库,适时推介项目,帮助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创业项目。

10、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孵化基地建设。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建设,在市创业孵化园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专区,吸引10户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入驻;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全年新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6家,新建有特色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6家,吸纳实训人员300名,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工作。

11、创新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模式。围绕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的目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实施高校毕业生“1+3+2”(在已有1个学历证书基础上,通过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再就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3种途径取得职业资格和创业培训2个培训证书)特别培训计划,提高职业转换能力。对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全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免费技能培训要达到85%以上,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达到75%以上。

12、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基地建设。依托市技师学院和市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年内培训高校毕业生2500人以上。

13、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年内新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6家,组织5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地进行为期3至6个月的见习,开展模拟性实训和与企业的“零距离”的生产性实训。

14、开展就业指导专项活动。组织职业指导进校园活动,开展就业政策、求职心理、择业技巧等教育,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熟悉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积累求职经验,提升就业竞争力。全年举办高校毕业生个性化就业指导讲座30场,开展现场咨询活动50次。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15、开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直通车”。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新特点,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积极搭建平台,提供便捷有效的就业服务。加大适合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采集力度,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岗位活动,每年至少为每名高校毕业生推荐就业岗位3个以上,提供有效信息10条以上,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扩大毕业生就业选择空间。

16、创新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方式。组织开展公益性岗位专场招聘、供求洽谈、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推广、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月”等活动,促进“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17、加强信息网络建设。依托佳木斯创业就业网、人才服务网,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网络服务。

18、加强校企人才合作平台建设。促进市内企业与佳木斯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适时发布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目录,在急需紧缺领域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基地。

19、促进高校毕业生异地转移就业。利用东北三省十城市就业联盟和省东部六地市一体化人才市场等协作组织,搭建交流平台,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促进异地转移就业。

20、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规范招聘行为,查处各类非法或违规职业中介机构,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21、规范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及时为毕业6个月以上、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专项登记和跟踪管理,纳入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相应就业扶持政策。

22、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围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创造公益性岗位,安置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对低保、残疾、少数民族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重点帮扶、“面对面”职业指导和“百分百”岗位对口援助,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确保出现一户,援助一户,就业一户,实现动态为零。

(六)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预防调控体系。

23、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状况专项调查,重点摸清2007年以后高校毕业生特别是低保、残疾、少数民族等三类困难群体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全面掌握高校毕业生数量、家庭状况、所学专业、就业状态、就业创业意向、培训需求、参保情况等基本信息,实行实名登记,为每人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监测,为有针对性实施就业服务提供依据。

24、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求职服务窗口,开展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职称评定等免费服务。

25、建立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长效机制。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沟通协调、信息传递、有效对接、管理考核、部门联动等机制,促进其长期稳定就业。

四、组织保证

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民生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工作安排,实行目标管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绩考核重要内容。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推进力度,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做好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服务以及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统筹等工作;教育部门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级媒体开展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工作,工商、税务、共青团、编委办、工信委、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开拓思路,主动服务,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实抓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一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先进典型,宣传一批大学生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在新闻媒体开辟《聚焦大学生就业》、《政策解读》、《创业引领》、《就业博弈》等专栏,送政策进校园、进社区和进企业,开展广场主题宣传日、走进直播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事迹报告会、高校毕业生创业百家社区巡回演讲等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客观理性地认识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到基层建功立业、积极创业。

(二)加强沟通,齐抓共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广的系统性工作,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及时互通信息,共商解难办法。

(三)加强配合,明确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性和体制性障碍,切实把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延伸阅读

关于印发陇南公安消防支队“5.12”地震灾后消防安全检查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冬季蔬菜生产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5年“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工作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