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居民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居民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居民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牡丹江市居民住宅区

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居民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和维护,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应当纳入各级城镇发展与建设总体规划,并保障实施。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及邮政网点布局要求,将配套建设信报箱群(间)纳入居民住宅区新建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居民住宅区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严格施工图审查,监督信报箱群(间)建设,并督促物业企业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邮政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建居民住宅区工程信报箱群(间)建设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日常维护及居民通邮等工作。

第五条居民住宅区新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步组织信报箱群(间)设计、建设和验收,并承担工程费用。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新建工程的信报箱群(间)设计、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数量应与该居民住宅区总户数相等,设置型式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零星多层住宅楼房每三至五栋应在群体间适当位置设置信报箱群(间);

(二)零星高层住宅楼房应在每栋楼房地面一层设置信报箱群或信报间;

(三)600户以下居民住宅区应集中设置1—2处信报箱群(间);

(四)6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应单设信报箱间或信报亭。

第七条居民住宅区新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信报箱群(间)建设工程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邮政部门参与工程验收。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信报箱群(间)建设工程纳入居民住宅区新建工程总体质量验收备案内容,其建设资料应作为工程基础资料存档。

第九条居民住宅区在建工程未规划建设信报箱群(间)的,应当按照居民住宅区新建工程信报箱群(间)建设标准、数量、型式及验收程序,由建设单位组织补充设计、建设、组织验收,并承担工程费用。

第十条既有居民住宅区未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信报箱群(间)的,由原建设单位负责补建。修建性详细规划未明确配套建设信报箱群(间)的,由邮政部门负责补建。

既有居民住宅区原建设单位丧失经营条件的,由邮政部门负责补建。

第十一条既有居民住宅区补建信报箱群(间)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居民住宅区住户总数的四分之一,建设型式、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相关费用由建设责任主体承担。

第十二条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信报箱群(间),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由物业企业负责管理、维护;未施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设单位丧失经营条件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邮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信报箱群(间)由邮政部门及其他寄递企业无偿使用,邮政部门应保证居民住户及时、准确通邮。

第十四条居民住宅区房屋产权人有权无偿使用信报箱群(间)。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邮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区新建工程,是指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后开工建设的居民住宅楼房、住宅小区、商住综合楼房及其他居住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区在建工程,是指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前已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居民住宅楼房、住宅小区、商住综合楼房及其他居住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既有居民住宅区,是指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前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居民住宅楼房、住宅小区、商住综合楼房及其他居住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邮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牡丹江市住宅区楼房信报箱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牡邮联发〔2005〕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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