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丹霞地貌保护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丹霞地貌保护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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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丹霞地貌保护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恩施州丹霞地貌保护立法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恩施州丹霞地貌保护立法工作方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丹霞地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纳入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确保按期完成立法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副州长秦斌任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余和平、州规划局局长向运平任副组长,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政府法制办、州发改委、州民宗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水产局、州环保局、州林业局、州旅游委、州气象局、州文体局、州经济开发区、州供电公司、恩施市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州规划局局长向运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州规划局副局长周忠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条例》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工作步骤
(一)部署调研(3月—4月)。《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丹霞地貌保护立法工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赴州内丹霞地貌所在地及外地考察调研丹霞地貌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二)文稿起草(5月—6月)。形成《条例》初稿。
(三)论证修改(7月—8月)。采取座谈、专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进行修改,并于8月上旬召开立法论证会,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内容,8月底前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审核。
(四)提请审议(9月)。按程序完成审议报批工作,2014年9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丹霞地貌保护立法工作,严格按照立法时限和程序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立法调研、文稿起草和论证修改等各项工作。《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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