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行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学习贯彻的自觉性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是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转变职能,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但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发展环境,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办法》的颁布施行,有利于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有利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利于打造“开明、精明、廉明、亲民”政府。全市各地各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原原本本学《办法》原文,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大《办法》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办法》的积极作用
《办法》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尤其要强化行政监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管理服务对象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所管辖地区、部门、系统和单位的正确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履职情况负有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其他相关人员负相应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落实《办法》要求,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扎实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及时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加强和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
三、严肃查处违反《办法》的行政行为,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市政府出台的《黄石市推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提升行政效能暂行办法》(黄政发〔2016〕1号),认真组织开展行政问责工作。要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投诉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和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及时查处,一查到底,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各级监察机关要以《办法》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抓好“再监督”。特别是对监督检查不力,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严重违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市政府将适时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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