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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十政办发〔2015〕46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保障标准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5〕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480元/月。
(二)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400元/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2820元/年(235元/月)。
(二)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2280元/年(190元/月)。
三、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确定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每人每年4200元(350元/月),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为每人每年3000元(250元/月)。已超过此标准的地方仍按原标准执行。
执行新的低保标准后,各地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相应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确保当地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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