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09〕109号
颁布日期:2009-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部署要求,实现每人每年生活费不低于2500元目标,确保三至五年内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宿政办发〔2007〕9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把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11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13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今年市委、市政府重点为民办实事项目。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抓紧制定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方案,积极筹措和安排城乡低保提标所需资金,财政预算不足的要及时追加预算,尽快落实所需配套资金,确保低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各地要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既要做到应保尽保,又要防止盲目扩面、放宽入保条件,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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