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扬府办发〔2009〕95号
颁布日期:2009-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

扬府办发〔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促进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断提升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6号)精神,现就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建立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促进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有力措施,建立和完善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能促进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形成消防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建立部门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的重要作用,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

消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应协调联动,齐抓共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提高组织领导水平,成立市消防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规划、建设、房管、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体育、交通、公安、安监、经贸、质监、旅游、银监、广电、监察、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明确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教育、劳动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农村管理的各相关部门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有效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规划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编制消防专业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内容,协同公安消防机构加强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对施工现场特别是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设施,做好现场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房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管理内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相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人防办要加强对人防地下工程及其它相关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别是兼作民用的人防工程,要明确责任,确保安全。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除了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外,要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

监察部门对各地、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跟踪监察,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工商、文化、安监、教育、民政、卫生、体育、交通、安监、经贸、旅游、银监、广电等其它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内容纳入到平时工作中,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系统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专项检查。

四、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联动制度

(一)建立消防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协调联动机制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消防行政许可前置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依法应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改变使用性质依法应当办理相关变更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文化部门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规定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内容。建设部门要将执行国家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纳入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年检、升级、增项的审查内容;规划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未设置消防站区域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依法应当经消防审批而未通过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条件审查的,教育、民政、卫生、银监、文化、体育等部门不予批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不予核发安全许可文件。

(二)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

公安消防机构要与安监、建设、工商、质监、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通过信息网络或以函件等形式,确保消防安全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公安消防机构要定期将阶段性火灾形势汇总通报给各有关部门,适时召开火灾形势分析研判会议,研究分析各行业火灾特点,协调各部门制订并落实相关预防措施。公安消防机构对不予消防行政许可的,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对予以行政许可的,及时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而撤销原批准文件的,公安消防机构在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通过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强制检验,或被撤销、暂停有关市场准入手续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予以公布。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经批准取得施工资质或资质证书失效、年检不合格、降低等级、取消资质的,在收到有关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公安消防机构。工商部门对登记设立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消防产品经营维修企业、消防设施工程检测企业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中介服务企业的,及时通过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与消防等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与公安消防机构信息互通工作。

(三)建立消防违法行为通报移送联动机制

各相关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查处,或通报、移送有权部门进行查处。对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生产、流通领域以及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消防机构要主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沟通,建立通报移送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跨地区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案件,要向当地相关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对消防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的同时,通报工商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工商部门依法撤消相关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查处后通报文化部门。对情节严重的,移送文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部门将消防违法行为纳入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屡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娱乐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公安消防机构对宾馆饭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查处后,通报旅游部门作为宾馆饭店年终评星评级的重要依据。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实施处罚后,应当通报建设、房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四)建立火灾隐患联合整治机制

各级政府对重大火灾危险源、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成片“三合一”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要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按规定实行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会办,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要求,并加强指导督查;逾期未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监督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对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在立案督促整改的同时抄告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并按规定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各级建设、文化、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消防安全监管,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级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有关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调查、评估,通过实行不同标准的费率,促进投保单位消除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五)建立灭火救援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扬州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和《扬州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灭火救援联动机制,认真落实应急处置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灭火救援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联合演习演练,不断提高对火灾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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