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规划报建相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规划报建相关问题的批复

吉府字〔2015〕30号

市国土资源局:

报来《关于要求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规划报建相关问题的请示》(吉市国土资文〔2014〕350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1.土地出让后,土地受让方原则上于土地成交之日起六个月内首次报送符合地块出让规划条件等要求的规划及建筑方案。土地受让方可凭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报审规划及建筑方案,但相关批复件须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领取。

2.土地受让方报审的设计方案经相关会议审查后,由规划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内容出具修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明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出让规划条件等要求、是否按规划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土地受让方领取修改通知书的时间、再次提交修改后设计方案的时限等。再次提交修改后设计方案的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和深度而定,一般性修改原则上再次提交时限为10个工作日;若修改内容较多、深度较大,则原则上经专家会论证的方案再次提交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主任办公会论证的方案再次提交时限为22个工作日。

3.土地受让方在规划审批的各个阶段(如首次报审申请、施工图校核申请等)都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交申请,并在申请中注明申请人、申请时间、提交受理时间等。规划部门要将土地受让方于审批各阶段提交的申请和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等材料汇总,作为报建时间依据,存入项目档案备查。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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