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商贸流通产业项目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商贸流通产业项目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商贸流通产业项目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3〕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重大商贸流通产业项目认定试行办法》已经2013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18日
九江市重大商贸流通产业项目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产业的若干意见》(九字〔2012〕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九江市重大商贸流通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九江市人民政府授权九江市商贸流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公布重大项目。
第三条申请列入重大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九江市辖区范围内落户,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方向,以及物流业发展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专项规划要求,在区域内具有重要集聚辐射作用;
(三)在2012年10月25日之后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以及已列入《若干意见》中“6620”重点商贸流通工程且在2012年10月25日之后缴纳行政事业性规费的项目;
(四)商业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等商贸基础设施项目;商业(仓储)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物流园区、采购配送中心等商贸物流项目。
第四条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点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
第五条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月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属企业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重大项目认定申请书;
2.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3.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及企业资格进行初审,实地核定申报内容。
(三)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认定条件,征求市发改委、市建设规划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确定入选重大项目名单。
(四)认定。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重大项目因并购、重组、转行等原因导致功能、名称内容变更的,需报领导小组重新认定。
第七条重大项目经认定后,其商业(仓储)建筑部分享受《若干意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法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市有关部门在争取上级专项扶持资金、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和银行贷款贴息以及争取用地指标时,对列入重大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商业(仓储)面积达不到认定基本条件的,取消其重大项目资格,在减收的规费追缴到位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商贸流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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