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九江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
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23号《通知》、40号《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熊永强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宋志龙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和金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监察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地方海事局、九江海事局、市港口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市交警支队、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市商管办、市质监局、市农业局、长航公安九江分局、市建材集团、九江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市安监局副调研员缪岗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电话2185001,传真218503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重点范围
在各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四、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九江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无证或证照不全的,重点是星子县青石板开采、修水县石煤开采以及部分县区粘土砖厂(含页岩砖生产企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未按要求进行整合或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市、区)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九江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
3.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交警支队、九江地方海事局、市港口管理局、九江海事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农业局、长航公安九江分局等单位。)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牵头责任单位:市建设规划局;配合单位:市消防支队、市工信委等单位。)
5.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牵头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配合单位:市商管办、市供销社、九江供电公司等单位。)
6.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项目未经正规设计或擅自修改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未试生产备案或试生产超期,未通过验收审查擅自生产的;储存、使用企业未按程序进行审查,未办理登记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生产企业未按时间要求延期换证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建设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商管办、市消防支队、市工信委等单位。)
7.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牵头责任单位:市供销社;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
8.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
9.冶金、建材、有色、机械制造。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交叉检修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到位的;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安全设备设施配备、专人监护等措施不落实的。(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市建材集团、九江供电公司等单位。)
五、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底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5月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5月18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市、县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9月1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各地、各部门进行督查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加大宣传,积极动员。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多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要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专家检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又要依法依规,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切实落实地方政府“打非治违”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县、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23号《通知》、市政府10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县、乡政府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统筹兼顾,着眼长效。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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