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余府办发〔2010〕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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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7 | 失效日期:2014-03-20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
2.2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3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预测预报
3.2预警
3.3林火监测
3.4人工影响天气
3.5信息报告和处理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4.2扑火指挥
4.3扑火原则
4.4应急通信
4.5扑火安全
4.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7医疗救护
4.8后勤保障
4.9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10扩大应急
4.11火案查处
4.12信息发布
4.13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4资金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培训保障
7附则
7.1术语说明
7.2预案管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市在处置较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新余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江西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市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负责。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2以人为本,安全处置。在处置较大森林火灾时,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尤其要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技术、物资等储备工作,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4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承担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5预案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森林火灾时,经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以上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的响应行动,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1.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与其他设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8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
2.1.1组成人员
指挥长: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新余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武警新余市支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省移动通信公司新余分公司、省电信公司新余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南昌铁路局新余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
2.1.2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市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
⑴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配合等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⑵后勤保障。协调交通、铁路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⑶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现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⑷现场指导。派出工作组,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国家和省、市领导、市应急指挥部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协助和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2.2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⑴新余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协调驻余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
⑵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城市消防部门)积极参加森林防火灭火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⑶市林业局:负责协调、调度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全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
⑷武警新余市支队:负责组织、协调驻余武警部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⑸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督促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
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监督森林火灾案件的诉讼。
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需要紧急调拨医疗器械、药品时,根据规定积极落实调拨工作。
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及时指导风景名胜区制订森林防火设施规划,配合森林防火部门对风景名胜区进行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⑼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扑火物资(食品、汽油、被服等)的紧急调用。
⑽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处置较大森林火灾处置保障专项经费。
⑾市交通运输局、南昌铁路局新余站:根据扑火工作需要,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调动参与扑救的车辆提供快速通道,免收路桥通行费,保障扑火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火场,如需调用车辆的,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⑿市民政局: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做好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保障工作。
⒀市卫生局: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⒁市教育局:当较大森林火灾对中小学构成极大威胁时,负责协助森林防火部门指导当地教育部门及时疏散人员,保证师生安全。
⒂市监察局:负责指导当地监察部门监督扑火人员履职情况。火灾扑灭后,协助做好行政问责调查与追究工作。
⒃市农业局:当林田结合部地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指导基层农业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和牲畜安全。
⒄市旅游局:当旅游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负责督促指导当地旅游部门及时疏散旅游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⒅省移动通信公司新余分公司、省电信公司新余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负责做好火场通信保障工作,并经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授权向公众发布有关森林火灾消息。
⒆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⒇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经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森林火灾消息。
2.3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其在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职责:
⑴执行省、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⑵负责全市森林火灾及有关火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⑶建立全市森林火灾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重要森林火灾信息,向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⑷联系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⑸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本预案。
⑹负责驻市部队扑火业务指导和森林消防专业队日常管理工作。
⑺承办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预报预测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天气预报,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防火形势,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有高火险天气时,与市气象局合作,在新余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市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2预警
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火场天气预报,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向受威胁地区发布危险性警报,提醒当地政府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3.3林火监测
市气象局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将卫星热点监测信息报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4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密切关注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和火情,启动人工影响天气应对森林灭火应急预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信息报送和处理
启动本预案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森林火灾报告程序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进行信息报告和处理。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起草《重要森林火情报告》和《森林防火要报》,按程序审核经指挥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省防火办,同时抄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办。同时,抄送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成员、森林防火专家组成员。必要时,通报有关新闻单位。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Ⅰ级响应
当出现以下火灾时,立即启动Ⅰ级响应状态。
1.持续燃烧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7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域,造成较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需要省里支援的森林火灾。
Ⅰ级响应状态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⑴迅速成立前线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立即提请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扑救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市林业局局长、县(区)政府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为副指挥长。
⑵调兵原则。全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一梯队;火灾发生地的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作为第二梯队;本市范围内其他地方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作为第三梯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随时出击准备,
⑶调兵程序。由市前线指挥部委托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下达调令,涉及到驻军、民兵预备役等扑救力量的,由市防火办函告有关成员单位办理。武警部队的调令由市委市政府直接下达。
⑷通信保障。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派出通信保障组赶赴火场。
⑸其他事宜按本预案其他条款执行。
4.1.2Ⅱ级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状态。
1.持续燃烧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域或发生在省级森林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区、省部级以上科研林区等核心区域,造成较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与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没有能力控制火场蔓延、危险性较大的其它森林火灾;
Ⅱ级响应状态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⑴成立前线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立即提请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扑救工作,指挥长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
⑵调兵原则。立即就近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全市机动专业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出击准备。
⑶通信保障。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派出通信保障组赶赴火场。
⑷其他事宜按本预案其他条款执行。
4.1.3Ⅲ级响应
森林火灾明火持续8小时后仍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启动Ⅲ级响应状态,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派出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火场工作组”赶赴扑火一线,协调、指导扑救工作,市防火办立即通知所需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安全。
4.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在落实责任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调派通信保障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后勤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扑火后勤保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运送现场扑火机具、器材、设备、燃料、食品、应用水等物资,优先保证一线扑火人员的食品和饮用水,运送扑火物资应落实责任,确保扑火物资安全、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
4.9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受过专业训练的林场职工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9.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根据形势判断或县(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可直接调动其他县(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调动机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一般专业森林消防队为辅;以驻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为主,半专业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10扩大应急
根据扑火工作进展,需要省里支援扑火的,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提出申请。
4.11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凡发生在本市与其他设区市交界处或本市县(区)与县(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应由市森林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进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4.12信息发布
4.12.1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市林业局负责发布。
4.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报请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报主要领导批准后,解除应急状态,同时报市应急委员会。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直接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森林火灾专案调查组,就森林资源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对有关责任进行划分,提交处理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报送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市、县(区)、乡(镇、办)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充分利用国家、省森林防火网站提供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市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象、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工作平台,与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县(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平台相连接,与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联通。
市、县(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防火办规范化建设标准》,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保证重点森林防火期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班,有领导带班,确保信息通畅。
各专业森林消防队应该配备1部固定电话,1部移动电话、1台超短波无线基地台、车载台和若干部手持对讲机。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配备1辆通信保障车,并装备移动电话、卫星电话、超短波转信台、车载电台和数字图像录入、处理、传输设备。
6.2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以及其他扑救力量。
6.2.1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全市现有专业森林消防队5支,队员160人。按照《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有林县(区)必须组建编制3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器械。
6.2.2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按照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开展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新余市推进林区林区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每个林区乡(镇、办)都有要组建一支不少3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队长由乡(镇、办)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或武装部长兼任。
6.2.3其他力量。主要包括驻余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扑救力量。
各地应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区)、乡(镇、办)三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根据各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用于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补给。
6.4资金保障
按《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6.5技术保障
6.5.1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
6.5.2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森林防火专家组,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1.专家组的职责。专家组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组织下,发挥专业优势,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⑴对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⑵受委托参加突发重要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⑶在森林防火政策、规划的制定过程中提供参考意见。
⑷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⑸对县(区)森林防火专家组的工作进行指导。
⑹办理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2.专家组工作制度。
⑴每年召开1-2次专家组成员会议,研究部署专家组年度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专业领域专家座谈会或会商,研究有关森林防火专项工作。
⑵根据森林防火工作实际,适时组织专家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建议与对策。发生重要森林火灾后,及时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专家组成员参与森林防火教育培训、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与验收等工作。
⑷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专家组全体成员发送森林防火有关信息。
⑸专家组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需要以文字形式确定的,由参会专家签名确认,并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送。
⑹专家组要严格按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工作安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要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活动,并注意工作保密。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
6.6培训保障
6.6.1公众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各种宣传媒体公布“12119”报警电话,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扑火安全常识。林区中、小学应当开展森林防火教育。
6.6.2培训。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负责乡(镇、办)长(主任)、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长的培训,县(区)、乡(镇、办)分别负责林业工作站站长、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和村委会主任、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急扑火队员的培训。所有森林防火指挥员和有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人员都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
6.6.3演练。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森林消防队伍和民兵森林灭火分队进行演练,提高扑救火灾能力;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演练,熟悉应急工作各个环节,提高协同应急能力;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较大森林火灾”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为较大森林火灾。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本市处置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修订。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新余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7.4本预案由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3月24日印发的《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函》(余府办字〔2006〕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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