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本政办发〔2015〕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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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9日
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我市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市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章专家库的运行与管理
第四条市安监局负责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日常管理与联络,主要负责:
(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检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以及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家参加;
(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四)审定专家库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协调、指导各专业组工作;
(五)建立和更新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工作业绩和总结报告;
(六)选取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七)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八)组织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专题报告;
(九)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相关工作;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市安监局负责制定专家考核标准,实行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家聘用、表彰的依据。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专家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接受市安监部门和企业委托,开展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一)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提出对策措施;
(三)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现场审查;
(四)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科技项目评审、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专题研究,开展安全技术咨询;
(五)为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六)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动态及相关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以及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建议,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第七条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劳动报酬;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接受市安监局的管理;
(二)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技术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积极参加专家年度考评。
第四章专家库设立
第九条根据我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需要,按专业领域划分,专家库共分八个专业:煤矿专业、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专业、非煤矿山专业、冶金专业、建筑工程专业、职业卫生专业、道路交通专业(水上交通专业)、应急指挥专业。市安监局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相关专业。
第五章专家聘任及条件
第十条专家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特殊岗位具备初级职称);
(四)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
(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一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推荐;
(二)填写《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并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经本人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安监局;
(三)市安监局审查批准后,公布受聘专家名单并颁发专家聘任证书,聘书不得转借。
第十二条专家调整:
(一)市安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增补专家库成员,增补专家的聘任程序同上;
(二)专家库每两年调整一次,每届任期5年;
(三)增补的专家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要求。
第六章专家的选用
第十三条专家选用:
(一)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选取专家;
(二)市安监局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结束后,聘用单位及时记录、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并报市安监局。
第十五条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提供必要条件。专家开展工作仅为聘用单位和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代替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章专家培训
第十六条市安监局应组织专家开展交流研讨、专题调研、专项研究等活动,包括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分析、重大事故预防对策研究等。
第十七条市安监局应组织专家参加工作流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最新的安全生产技术等,供专家学习。
第八章专家库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市安监局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划拨给市安监局进行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聘用专家的津贴,专家组召开工作会议、专业组专题会议、专题调研以及专家进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安全生产咨询等活动中不能由企业负担的费用(包括参加上述活动期间发生的工伤急诊费用)。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http://www.benxi.gov.cn/News.asp?ID=204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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