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家统计局潍坊调查队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家统计局潍坊调查队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3〕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国家统计局潍坊调查队、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

关于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家统计局潍坊调查队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24号)精神,确保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的重要意义

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通过调查取得城乡可比的居民收支信息,能够及时了解城乡居民收入情况、监测城乡居民收入进程,揭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及其变化,为统筹城乡、区域发展,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制定科学合理的民生政策,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对于监测居民收入倍增目标和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改善收入分配格局,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从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出发,积极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居民生活状况,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明确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的目标任务

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目标是,建立指标统一规范、抽样科学严谨、手段高效便捷、调查扎实可靠、发布公开透明的住户调查新体系,统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支指标,发布标准统一、城乡可比的居民收支等相关数据。主要任务:

(一)统一调查组织。根据《山东省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规定,由国家统计局潍坊调查队(以下简称潍坊调查队)负责市级样本住户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会同市统计局布置、培训和组织指导县级住户调查工作。

(二)统一调查指标。针对城镇和农村住户调查统计指标不统一的现状,将统计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改为统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设置农村、城镇和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指标,建立起城乡可比、以可支配收入指标为核心的居民收支指标体系。

(三)统一抽样方法。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方案的要求,全市抽选1680户城乡住户家庭作为调查样本。其中每个市辖区120户、每个县市150户。以全国统一的人口普查资料提供的住户作为抽样框,按照国家统一的抽样方法,分层随机抽选出调查小区和调查户。住户调查采用统一的问卷和记账格式直接采集原始数据。

(四)改进调查手段。以住户电子记账和调查人员手持电子终端为依托,以网络直报为主渠道,以统一的数据处理平台为保障,逐步实现住户所记收支账册或调查员现场采集的收支资料通过网络直接报送。

三、切实加强对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分工。我市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由潍坊调查队会同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市辖区由潍坊调查队负责,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峡山发展区、经济开发区协助潍坊调查队做好本辖区调查工作。在县级设有国家调查队的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临朐县,由本级国家调查队负责;未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昌乐县,由本级统计局负责。全市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潍坊调查队会同市统计局制定。各级发改、民政、农业、财政、工会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全力支持,确保全市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经费保障。全市住户调查工作需要选聘记账员、辅助调查员、调查指导员1864名,各级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保障。调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市、县(市、区)样本调查需要,分级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要确保记账户记账补贴和辅助调查员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为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宣传解读。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为国记账”光荣,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调查户的理解和支持,为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记账户记账工作的督促指导,切实帮助记账户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以真心的服务、真情的交流赢得记账户的配合。

(四)确保数据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开展调查工作,坚持依法调查、独立调查、直接上报,保证调查结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切实维护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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