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支持沿海经济开发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潍政办发〔2009〕31号
颁布日期:2009-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支持沿海经济开发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潍坊市支持沿海经济开发先进单位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五月十五日

潍坊市支持沿海经济开发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全市参与沿海开发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北部沿海开发和滨海新城建设座谈会精神,从2009年起评选“潍坊市支持沿海经济开发先进单位”,纳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事项。

一、评选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二、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评选范围:

1.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沿海地区,且招商引资总额和人均额均在市直部门平均值以上的。引荐大项目、外资项目,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北部沿海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对北部沿海地区有较大拉动作用的,可直接确定为潍坊市支持沿海经济开发先进单位。

2.在项目审批等方面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沿海地区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成绩优异,得到企业一致好评的。

3.积极为沿海地区融资和争取上级扶持政策、项目、资金及其他方面资源,支持服务沿海地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具体评选标准由市沿海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三、评选组织

评选工作由市沿海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滨海分中心等部门、单位参加,组成支持沿海经济开发评选考核小组,提出考评意见,经市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评选程序

各部门、单位每年11月底前提报参评事项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引进招商项目和上级配套资金的,需提供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部门出具的引资额认定证明;争取上级优惠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需提供上级相关正式文件;提供优质服务和帮扶措施的,应提供被服务或帮扶方出具的服务效果、效益证明。

对各部门、单位提报的参评事项,评选考核小组采取材料审查和实地察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认定,评选出潍坊市支持沿海经济开发先进单位。

五、结果使用

1.对评选出的潍坊市支持沿海经济开发先进单位,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

2.对评选出的潍坊市支持沿海经济开发先进单位,成绩特别突出的,优先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突出贡献部门,直接确定为先进等次。

3.各部门、单位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投入沿海地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业以及教育、文化、医疗等公益类事业,投资额100-5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部门、单位经费补助。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部门、单位经费补助。引进潍坊市以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外资项目按汇率折算),除给予引荐人招商引资经费补助外,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部门、单位经费补助;属高新技术、节能环保项目以及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企业的,再给予引荐部门、单位10—2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上述经费补助资金,由受益的沿海市、开发区财政列支。市政府原有招商引资政策同时执行,市财政列支的经费补助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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