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有效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责任落实、管理手段、监管措施、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着力推进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步伐,增强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更好地发挥托底保障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一)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目标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形成部门合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坚持公正公平。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工作流程,畅通参与渠道,推进信息公开,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正公平。

(三)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精细化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更加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坚持属地管理。低保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低保工作负总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救助对象审核把关、管理服务、工作保障等职责。

二、规范工作程序

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低保证—金融部门发放低保金”的程序,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同时配合“初审—复核—审批”过程分别进行三次张榜公示。在工作流程中具体做到:

(一)规范申请程序。申请城乡低保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性,并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家庭财产收入证明,以及车管、房管、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无故遭拒的村(居)民,可直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二)规范民主评议程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由村(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评议结果签字确定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民主评议具体办法,规范评议程序、方式、内容、纪律。

(三)规范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等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规范审批程序。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要全部入户调查。而后对拟批准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作出审批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邀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

(五)规范公示程序。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等经办单位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低保张榜公示当作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通过村(居)委会分别在初审、复核、审批三个阶段进行“三榜公示”,每次公示时间均为7天;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及困难家庭拟享受低保待遇相关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同时公示城乡低保政策明白纸和各级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三个阶段完成时限分别为15、30、20个工作日。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

(六)规范发放程序。低保资金数额根据差额补助原则计算,实行每月或季度首月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补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要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病、重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学确定机制。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和省科学发展定量考核要求,参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逐步形成自然增长机制。各区县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不低于25%、30%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本区县具体的城乡低保标准。

(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机制。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对低保对象和补助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就业、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危重病人除外),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

(三)建立健全低保工作监管机制。市及区县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对相关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政策必须从严审批,加强监管,杜绝“错保、漏保、骗保”现象。

(四)建立信访核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以完善民生诉求督导平台建设为抓手,明确专人负责,公开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建立首问责任、限期办结、复查复核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依据政策接访,切实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工作。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各级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建立应急预案,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五)建立社会救助协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实现各项救助政策有序衔接。市及区县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工商、税务、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政策要向城乡低保家庭倾斜。要提高救助时效,完善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一站式”结算机制。到“十二五”末,要将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提高到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政策规定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的70%。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实施救助,不断提高救助工作的整体效益。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充实基层低保工作力量,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要求,合理确定镇(街道)专职民政工作人员编制,镇(街道)现有编制不足的,由所在区县在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要本着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主动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更好的解决基层管理服务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加强核对平台建设。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核对机制全面建立,确保低保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三)落实专项经费。各级要按照有关要求,把低保工作经费纳入预算,落实信息核对机制专项经费,确保低保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长期公示、审核审批、定期复核、信访查处、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正常开展。

(四)落实领导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政策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及有效衔接,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五)强化督导检查。各区县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规定为依据,积极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低保政策落实、制度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和考核问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要畅通低保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严肃查处渎职失职等行为,及时公布处理情况,不断提高制度公信力,保障城乡低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本意见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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