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大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同政办发[2013]175号
颁布日期:2013-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大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大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大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治理,严格安全准入条件

1.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规划烟花爆竹经营网络。

(1)严格控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数量。根据现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多年的运行情况,基本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从现在起原则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2)严禁在市区内(同烟办字〔2012〕4号文规定的范围)布设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严格控制其它区域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的数量。

(3)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经营由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设点销售烟花爆竹。各县(区)安监局负责临时销售点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颁发。临时销售点的数量不得突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控制数。

2.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准入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小区内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在园林、绿化带附近及名胜古迹、加油站等重要建筑和设施、国道、省道各主要街道设点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走街窜巷销售烟花爆竹。

二、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监管

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和流向登记管理。购买烟花爆竹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买卖双方要相互认真查验相关资质,实事求是填写合同内容,不得弄虚作假,要应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严禁买卖违禁产品。

2.加强烟花爆竹的采购管理。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采购证照齐全合法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要严把产品质量关,严禁采购假冒伪劣产品,严禁采购礼花弹、小礼花弹、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含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不得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不得向零售点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向所在地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直接从生产厂家和非所在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等不符合质量和包装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品种。

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管理。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在核准的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做到一点一证(照),持证(照)经营,规范经营,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要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经营和存放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坚决杜绝超数量、超范围储存经营行为。

三、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四、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严格审查燃放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资质情况,同时要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及时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通报焰火燃放情况。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做到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打非工作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牵头,供销、安监、质检、工商、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执法检查。烟花爆竹问题突出的县(区)、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2〕116号)精神,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杜绝“一证多点”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出售等形式非法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违规行为。

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供销部门行业主管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由安监、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城管、供销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一律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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