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转企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同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转企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同政办发[20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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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大同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转企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大同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转企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6日
大同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
转企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大同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转企改制工作,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中发〔2005〕14号、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广播影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遵循有线数字网络自身发展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推进科技和管理创新,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解放和发展有线数字网络生产力,增强有线数字网络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有线数字网络作为广播电视媒体的主要载体(主要传播通道)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广播电视媒体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
二、目标任务
网络中心作为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目标任务是: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完成网络中心的公司制改造。转制后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界定产权归属,明确出资人权利,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资产经营责任制,推进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分配机制的改革创新。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按照股份制的要求和“存量保值,增量分成”的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和资本,积极参与我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建设和多功能增值业务的开发,大力推进我市数字电视网络资源整合,确保我市有线电视网络的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进而采用联合、合作、股份制以及兼并等方式,实现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和业务开发的跨地区、跨行业发展,不断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有线数字网络的核心竞争力,更好地为宣传主业服务。
三、实施办法
(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
转制后的企业名称,继续延用原单位名称,加(有限公司)字样。即大同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改为大同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转制后企业具有的广播电视传播工具的媒体属性不变,所承担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看好电视、听好广播的职能不变。转制后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大同广播电视台“台属、台管、台控”的国有文化企业,转企后对大同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控股关系不变,股份比例不变,出资人权益不变。
(二)关于时间安排
2012年10月20日前,制定具体改制方案。
2012年11月底前完成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
2012年12月底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2013年1月底前,健全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企业法人运行机制。
2013年2月底前,总结巩固提高,科学规范运行。
(三)关于资产管理
1、转制过程中,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原网络中心资产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原网络中心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以评估结果进行产权划转,整体转入转企公司,按照净资产进行注册登记。
2、转制后网络中心的资产财务关系在市财政局单列,由市财政局履行转制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
3、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对其库存积压等报废的资产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转制后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四)关于人员安置
按照同编发〔2011〕11号文件精神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合理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分流工作,切实保障每一个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晋政办发〔2009〕83号文件精神,对改制时工龄满30年(含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含2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退期间各项待遇,由单位负责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国家及省出台新的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
(五)关于收入分配
市有关部门根据文化企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对转制后的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和调控。
(六)关于社会保障
1、转企时的原占事业编制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继续保留事业身份,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法渠道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法渠道进行档案工资调整、评聘职称、调动工作、办理退休手续,以确保转企人员退休后待遇不变。国家及省出台新的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时,按相关规定执行。转企前聘用人员及转企后新聘人员社会保险与企业并轨。
2、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发放渠道不变,今后有关退休费的调整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法办理。转企前和转企后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各项待遇政策性调整时,社保基金之外的由转企单位发放。
3、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七)关于政策支持
1、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精神,转制时市财政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所需费用。中心转制为企业后,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以划拨方式使用。
2、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转制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产业税、城建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转制后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三年营业税。
3、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晋财综〔2002〕86号文件精神,转制后将原“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两项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同时将收费主体变更为企业。上述两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是按照国家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将这两项收费收入作为经营性业务收入,统一纳入转制企业的财务核算与管理。
4、按照国家建设部、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29号)精神,将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将有线电视配套设施的验收纳入住宅小区工程总体验收项目中,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验收。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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