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临政办发〔2012〕21号
颁布日期:2012-04-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领导就汾阳农田污染事件所做出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关乎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全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全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2012年3月2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我省吕梁市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偷排污染物事件进行了报道。此事引起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委袁纯清书记、王君省长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环境监管责任。我市接到通报后,罗清宇书记、岳普煜市长、陈小洪副市长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环保部门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抓好排查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在我市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44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思想解放年、项目落地年、环境建设年、作风转变年”四大活动的要求,对辖区各类排污企业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负责领导实施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

组长:陈小洪副市长

副组长:郭亚奇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武卫东市环保局局长

刘玉平市政府机关党委书记

张文清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临汾供电分公司。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设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着手制定工作方案,并于4月9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三、职责分工

各级监察、发改、经信、财政、公安、农业、住建、水利、环保、安监、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案件移送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落实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和目标,合力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挂牌督办、后督察、限期整改、约谈、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步伐。

财政部门要保障专项执法经费和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落实。

公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晋环发〔2009〕2号)要求,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河道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态保护工作和科学种植、科学灌溉。

住建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以及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对政府及环保部门责令关停的违法污染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搬迁、限期停产的保障工作。

电力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四、工作任务

1、全面排查各类排污企业

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各类排污企业逐一开展拉网式排查,要全面检查环评审批情况、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排污许可情况、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联网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设置暗管和旁路,是否存在有害于环境安全的排污隐患;农业灌溉水源的水质达标情况,特别是汾河提灌、七一渠、企业排水管灌溉用水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重金属、皮革、电镀、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排水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储存、运输、处置情况;限期治理、关闭淘汰企业落实情况等。排查工作要做到无缝隙、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2、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对查出的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实施经济与行政处罚措施。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建设或投运的,一律予以停建、停产;对违法试生产和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责令其停止生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污的,一律实施限期治理、限产限排。经限期治理仍无法稳定达标的,一律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施,一律予以强制淘汰取缔;对私设暗管偷排和故意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恶意偷排的,一律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并实施高限处罚,重新核定补缴排污费。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进一步加大对所有污染源排污口的监管力度,将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控相结合,实现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全天24小时自动监控,发现超标排污、环保设施不运行的情况,要及时报警处置。对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时间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4月1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将严肃查处与限期整改结合起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限期治理超标排污企业。请各县(市、区)于4月15日前将辖区内排污企业排查情况、分类处置落实情况报送市领导组办公室。

2、督查处理阶段:4月20日-4月30日。市领导组将组织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县抽查比例为上报市领导组的排查摸底企业数的30%以上。对督查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将实施挂牌督办;对排查不到位、查处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将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将实施区域限批;对监管失职、故意包庇违法排污企业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督查情况报告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3、总结验收阶段:5月1日-5月31日。迎接省督查组对我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的督查验收。

各县(市、区)要在开展专项行动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和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实行有奖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有结果,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同时要将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典型案例以文件或简报的形式及时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延伸阅读

关于印发陇南公安消防支队“5.12”地震灾后消防安全检查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冬季蔬菜生产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5年“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工作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