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供煤企业:
为切实做好2012年我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金旺(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王宇魁(市长助理)
李国敏(市监察局局长)
成员:窦力奋(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王双斗(市煤炭局总工)
赵瑞雪(市经信委主任)
康宝林(市农委主任)
梅玉光(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陈向阳(市财政局局长)
薛建民(市统计局局长)
史爱生(市国税局局长)
靳世豪(市地税局局长)
孟小军(市物价局局长)
郭治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茹述创(市国资委主任)
王琳玉(市信访局局长)
赵强(市煤运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窦力奋(兼),副主任:王双斗(兼)。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尽快与供煤企业对接,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任务落实工作。
二、供煤户数、标准
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2012年低收入农户户数,全市供煤户共计34.4258万户。每户供应1吨冬季取暖用原煤(煤炭发热量不低于4500大卡)。
三、供煤时间
9月30日完成供煤任务。
四、供煤企业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
五、运输费用
煤炭出矿到县(市、区)政府指定卸煤点的装卸运输费用由供煤企业承担;煤炭由县(市、区)卸煤点分发到村入户的装卸运输费用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各县(市、区)卸煤点由各县(市、区)政府与供煤企业商定。
六、运输损耗
煤炭企业供煤量包括运输损耗。运输损耗率县域内调运的按1%执行,跨县域调运的按2%执行。
七、工作职责
煤炭部门负责落实煤源,发放煤炭专用票据,协调供煤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供煤工作全程监督检查;公安、交通运输、煤运等部门负责供煤运输通道畅通;财政、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负责按规定免征有关税费;经信、信访、农业、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供煤企业按照供煤计划做好煤炭供应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与供煤企业衔接,对供应到县(市、区)的煤炭数量质量进行化验计量、验收交接,并负责按质按量分发到村入户。
各供煤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市政府下达的供煤数量和质量标准,按时保质保量供应煤炭。
八、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二)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运输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对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运输车辆快检、快验、快放,严禁乱收费。
(三)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督察组,全程跟踪监督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凡工作不落实、不尽责、乱检查、乱收费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政府每周五将供煤进度表上报市政府,10月12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供煤完成情况。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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