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忻州市全科医生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7号),现就我市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3581发展战略,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坚持政府主导,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立足市情,借鉴省内外经验,坚持制度创新,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坚持创新机制、服务健康,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统筹当前与长远,既致力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注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加快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目标任务。力争到2015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实现城乡每万居民有2名以上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建立比较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占比明显提升,基本适应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专业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实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两种方式。(市卫生局负责)

2.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内容和方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学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学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市卫生局负责)

3.保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基本待遇。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其中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委托培养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放,计算工作年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学员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统筹安排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省全科医生培养统一规划,制订全市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每年公布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名单及招生名额。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全科医生编制与岗位情况,制定辖区全科医生培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卫生局负责)

5.强化全科医生继续教育。采取多种手段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向全科医生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全科医生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是培养全科医生的关键。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建设以忻州市人民医院与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和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培养实训网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具体组织实施我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同时,还应重点加强临床培养基地特别是社区实践基地师资的培训,并加强对其教学活动的管理与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三、建立全科医生使用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全科医生使用管理制度,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加强全科医生绩效考核,增强全科医生职业认同与职业尊严,培养爱岗敬业的全科医生队伍。

7.落实全科医生编制和岗位设置。根据山西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卫〔2011〕12号)、《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晋卫〔2011〕15号)和《忻州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各县(市、区)要及时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结构和规范设置全科医生岗位。(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8.加强全科医生岗位管理。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全科医生岗位管理。各县(市、区)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落实人员定编定岗工作,实施人员岗位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全科医生岗位和队伍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情况(包括岗位数、在岗数、缺岗数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9.建立全科医生招聘制度。为保证全科医疗服务质量,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合格并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人员充实全科医生队伍。2015年起,各县(市、区)应将招聘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人员作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全科医生的主要途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10.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定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考核办法,强化岗位绩效考核。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以社区卫生信息化系统为手段,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考核结果定期公布,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11.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按照省、市有关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设置办法,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将取得全科医生培养合格证书作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和提前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全科医生岗位绩效工资的必备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为全科医生专业的临床医师方可报考或申报全科医生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全科医生岗位聘用,享受全科医生津贴,兑现相应的岗位绩效工资。在有条件的地区主要针对经过规范培养的全科医生开展县乡联动管理试点,在县域医疗卫生编制总额内统筹设置全科医生岗位,全科医生岗位主要设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务晋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和社区卫生健康管理业绩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严格全科医生执业准入条件,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发挥好全科医生居民健康“守门人”的作用。

12.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根据国家和省医师多点执业的规定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一般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提供全科诊疗服务。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13.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规范零售药店监管,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4.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以签订一定期限服务协议的方式与居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将服务责任落实到机构和医生个人;要根据服务范围、服务人群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居民数量,保证服务质量。参保人员可在本地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研究制定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的措施,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占一定比例。(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5.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进。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按国家规定,将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6.转变医疗服务模式。各县(市、区)要全面实施社区卫生网格化服务,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在居(村)委干部的协助下,以居(村)委为单位划片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社区卫生网格化服务纳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工作评价。卫生行政部门要推进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指导和督促全科医生按照全科医疗服务模式的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大力推进建立家庭电子健康档案、家庭随访和家庭病床等全科医疗服务,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家庭随访和家庭病床服务的支持。要大力推进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

五、着力解决现阶段全科医生紧缺问题

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现阶段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2020年前争取再培养全科医生600名。

17.实施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我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执业(含助理)医师条件的人员,统一委托省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为期1年的全脱产转岗培训,培训结束通过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18.开展全科医生定向培养技能培训。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对到特别困难农村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19.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后经过全科医师培养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20.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鼓励经济薄弱地区通过多种途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募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加快建设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加快建设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扎根在基层,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1.试行全科医生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试行按年收取服务费。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试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服务费按规定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我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22.试行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诊疗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调整的规定执行,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23.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待遇。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4.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对到国家、省级贫困县政府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城关卫生院)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提高全科医生待遇,为基层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全科医生。为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市医改领导组下设全科医生制度专责工作小组,成员由市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和决定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也应相应设置专门工作机构,推进辖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二)强化组织实施。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传统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按照具体分工,制定配套措施和实施方案,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鼓励条件好的县(市、区)先行先试,推进试点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先进做法与经验,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全面发展。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经费保障,完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经费保障机制。重点加强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和师资培训等工作的支持,同时强化经费管理。

(四)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加强忻州市医学会和忻州医师协会等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在行业自律、学术交流、学术共同体建设、全科医师培训和资格考试认证等方面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在统一规范全科医生制度的同时,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各地先行试点,积极探索,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并逐步推广。市直有关部门在加强政策指导,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习惯,为实施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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