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6日
忻州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医改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扩大改革成果,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努力实现90%病人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资金支付
1.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不包括中药饮片)实行网上集中采购、集中配送、集中支付。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每个月网上采购应相对集中。(市卫生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2.保障药物资金支付。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基本药物专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每月月底前将上月采购款项划转至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专户,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采购款统一支付省药械采购中心。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即时结报政策,确保垫付款按时结算拨付。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考核,对拖延付款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要严厉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监察局配合)
(二)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3.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配合)
4.加强药品采购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山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严禁私自扩大基本药物品规。对执行网上采购不到位、违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收受贿赂的医疗机构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监察局配合)
5.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完成省食药局下达的基本药物抽验任务,对基本药物实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商务局配合)
(三)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6.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精神和总体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在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的基础上,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优化配置卫生资源。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对未聘人员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并确保各级财政经费补助落实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7.深入推进乡村一体化改革。在开展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五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开展紧密型乡村一体化服务管理试点,即村卫生室人员由村委会同意后,乡镇卫生院统一选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人员经人社部门公开招聘录用后,可纳入到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派驻管理。实行紧密型管理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室的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8.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创新考核制度,把考核重点从单纯的工作数量和经济效益为主,转到以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县级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每半年一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每季度一次。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市卫生局负责)
9.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市卫生局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所需周转房等生活保障除争取国家、省支持外,市、县两级政府积极做好资金配套,并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11.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市财政局负责)
12.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积极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市、县两级财政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县级财政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市财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
13.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除中央和省级补助提前预拨外,市、县财政补助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全额到位。县级财政应当于当年2月底前将不低于60%的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拨项目实施单位,7月底前结合半年考核将拨付进度提高至80%,次年1月底前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全额结算,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级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市财政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
14.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物价局配合)
15.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牵头,市物价局配合)
(五)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6.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以维护辖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包括增补药品),大力推广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药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乡村医生聘用的依据。(市卫生局负责)
17.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十二五”期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到2015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到2015年底,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要建有标准化的中医科、中药房,并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市卫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18.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师资和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继续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确保如期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配备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其学费(助学贷款)由国家补助(代偿)。加大对农村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对乡镇卫生院人员每5年进行一轮全员岗位培训,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用与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对口协作,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继续实施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市卫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19.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积极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不断提高全科医生签约人数与服务人口比例,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明确乡村医生对农村居民应提供的服务项目,确保农村群众健康服务落到实处。加快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负责)
20.推进信息化建设。以建立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以建设具有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应用系统为重点,通过建立省、市两级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与区域内医疗、公共卫生、医保管理等机构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作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市卫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配合)
21.积极做好化解债务工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落实化债资金。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区级政府承担化解偿还债务的主体责任,市级财政对化解债务好的县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财政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
(六)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22.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继续巩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成果。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村卫生室冬季取暖的问题。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结合实际制订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期免费培训制度。鼓励采取公开招聘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对公开招聘大专以上医学生、“村来村去”定向培养等方式考核聘用且暂未取得执业资质人员,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注册,并逐级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他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市卫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23.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自2014年起,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服务经费拨付村卫生室。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的支付比例。建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机制,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进一步提高对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市财政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
24.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对依法取得乡村医生及以上执业资格,正式受聘于村卫生室工作,连续在村卫生室执业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并在村卫生室工作岗位离岗的村医,在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各负担50%。省级补助当年按计划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市卫生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配合)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25.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依法查处;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市卫生局负责)
26.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卫生局负责)
27.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作用。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要实行实时监控,加大奖惩力度,严厉查处骗保行为。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检查,严厉查处乱收费、违规加价等行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牵头,市物价局配合)
28.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重视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城乡居民建立和谐关系。(市卫生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
(二)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各县(市、区)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地方工作。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考核,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注重培训。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增强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力和执行力,夯实工作基础。要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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