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3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帮扶我市困难企业度过难关,鼓励企业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稳定就业岗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困难企业的条件和认定

(一)困难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3年12月底之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自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一季度,企业连续一个季度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

3.2014年1月以来企业没有裁员,且承诺年内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填写《山西省受经济下行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财务报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经参保地人社局同意盖章后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

中央、省属驻运困难企业直接报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二、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年度内可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14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缓缴时间:2014年1月至12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按对应月份计算,缓缴期1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晋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填写《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初审、省社会保险局审核,报省人社厅批准后,与参保地经办机构签订《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办理缓缴及清偿手续。

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中,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不在缓缴范围。

缓缴期间,企业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五项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政策补贴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14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1项。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参保人员总量的10%确定用于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对于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的,企业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个人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确定,对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费用总额的50%。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原则上可按照参保人员总量的5%左右确定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资金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协商稳定劳动关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重点围绕工资按时支付、稳岗增效措施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企业方和工会共寻对策,共克时艰,做到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企业和职工可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措施,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稳定就业岗位。

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困难企业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通过与职工个人协商一致,在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鼓励职工在约定的时期内,到其他缺工领域劳动。约定期满,劳动者返回原企业工作,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五、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避免将职工集中推向社会。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减人员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避免引发劳动纠纷。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企业违规裁员、恶意造假、规避裁员报告等行为给予严肃查处。要认真做好被裁减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加强技能培训,落实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等措施,为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制订裁减人员方案并向人社部门报告。

六、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加强对困难企业帮扶政策落实情况的分析研判,提高帮扶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建立困难企业基本台账,每月汇总统计缓缴社会保险费、给予政策补贴涉及的企业户数、职工人数、资金总额等。从2014年7月开始,各县(市、区)每月底将本行政区帮扶困难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汇总后报省人社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帮扶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完成2014年就业目标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目标;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优化程序,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和资金拨付工作,使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取得实效。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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