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局运城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局运城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局运城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运城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运城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各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圆满完成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厅山西省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通知》要求,对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同步查处整改;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组织核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查处并全面整改;对违法问题严重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确保我市及各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比例低于15%,土地、矿产违法责任人得到查处,圆满完成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国家、省级验收。
通过卫片执法检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意识不断增强;促进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水平能力显著提高;全面建立完善以共同责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王安庞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常建忠,副市长武宏文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重点办共同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杜自立担任。
三、工作分工
市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领导全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组织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开展市级督查检查和验收工作,提请市人民政府对违法问题突出,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实施问责,配合完成部、省级督查、验收工作及约谈问责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开展宣传动员,推进各阶段工作,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对所辖区域内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开展县(市、区)级督查检查和验收工作,配合完成市、省、部级督查、验收工作。
各开发区在认真做好辖区内的自查整改工作的同时,配合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各开发区的数据统计纳入所在县(市、区)一并进行上报,约谈问责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检查对象和依据
(一)检查对象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对象为省下发的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工作依据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通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厅山西省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11号)及本方案为依据,《规范》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往年工作中适用,但《规范》与《通知》中未明确的技术要求和政策界限,不再作为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依据。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厅山西省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11号)及本方案组织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一)前期整改(2月15—4月30日)
对在土地变更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同步查处整改。
(二)动员部署(3月20日—4月20日)
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全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部署动员会,开展业务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部署启动,召开会议、成立领导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并印发实施方案。部署启动情况要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核查整改(5月1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对2011年度市下发的土地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要逐一进行核查、整改和查处。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对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填写《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四)督查检查(3月15日—7月31日)
l.市级检查、督查(3月15日—6月15日)
4月20日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部署启动、组织领导、机制构建及“人员、经费、装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5月4日至6月15日,市人民政府在核查整改阶段将组织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图斑核查、立案查处、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拆除复耕等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整改。
2.省级督查(6月1日—6月15日)
省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我市卫片部署启动、图斑核查、查处整改、数据填报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并抽取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前做好迎检准备。
3.部审核督查(7月1日—7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将利用“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将有关审批信息与上报数据进行套合分析,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省、市、县组织整改纠正。同时,国土资源部将组织有关司局、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初报数据审核时发现的问题,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重点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督查。
(五)数据初报(6月15日—6月20日)
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20日前,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省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数据填报、统计、排序的县级行政单元与土地变更调查县级行政单元一致,并将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予以设定。县级行政界线发生调整的,按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线应用后,不得再提出调整要求。
(六)组织验收(7月1日—9月15日)
1.市级验收(7月1日—7月20日)
各县(市、区)结合国土部审核反馈意见和省督查意见,进一步整改纠正。市人民政府组织联合督查验收小组对各县(市、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各县(市、区)要提前做好准备。
2.省级验收(8月1日—8月10日)
省人民政府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各市、县(市、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整体工作进行验收。
3.部级验收(8月15日—9月15日)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验收,重点检查国土资源部对审核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纠正情况,对未纠正到位和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
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司局、单位对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验收,重点检查对初报数据审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纠正情况。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前做好迎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数据上报(8月5日—8月10日)
8月5日前,各县(市、区)将修正后的卫片检查和整改数据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10日前,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
(八)约谈和责任追究(6月15日—12月31日)
1.市级约谈(6月15日—7月25日)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市级督查验收情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问题严重,管理混乱,查处整改不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违法主体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确定辖区内警示约谈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工作,并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2.省级约谈(6月20日—8月10日)
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省级验收情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问题严重、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3.部级约谈及问责(10月1日—12月31日)
监察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查处结果、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责任追究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六、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检查(监测)时段。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消除违法状态地块。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各县(市、区)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目标要求落地,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5.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省、市(地)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6.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和矿业用地等试点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的文件号。
7.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认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
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矿业权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对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延续登记且登记机关受理的,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违法图斑。
伪变化图斑是指图斑中心点坐标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在2011年期间,未发生过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
2.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
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采取立案、非立案处理、不处理等三种处理方式。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处理;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为非立案处理;不处理是指对于历史遗留的开采痕迹,停采多年已经自然恢复,无需处理。非立案处理、不处理必须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七、成果上报
(一)纸质报送内容
各县(市、区)上报的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包括工作情况报告及以下附表。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2.《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3.《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
5.《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6.《矿产卫片图斑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7.《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
(二)填报要求
各县(市、区)必须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填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数据。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逐级上报。
8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领导小组上报核查情况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核查情况报告须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各类报表由市国土局单独下发)。纸质报送一式5份,报告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相关统计报表电子文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联系人:邵普姚荷花。联系电话:2281051、2281052;电子信箱ycwp2288067@163.com。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积极部署卫片执法检查
各县(市、区)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卫片执法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立即组织部署。政府主要负责人既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又是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的重要主体,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具体抓好落实。要构建政府主导,国土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到政府领导有力、目标任务明确、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宣传发动到位、政策把握准确、工作重点突出、人员力量充实、装备经费有保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改成效。
(二)采取措施,确保查处整改履职到位
各县(市、区)要按照部《通知》和《规范》要求,认真开展核查整改工作,积极履行制止查处违法、服务用地报批的双重职责。对所有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消除违法状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多措并举,多点打击,坚持“即查事、又查人”的原则,既要严肃查处个案,也要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对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存在问题的,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要加强指导、优化服务、积极协调,抓紧整改规范,确保履职到位。项目用地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进行整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经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市领导小组将根据整改进度,选择部分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公开通报。
(三)强化监督,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上报的各类数据真实、准确。要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各个表格,填表人必须签名,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审核签字,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成果审核工作时,要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切实加强审核把关。对书面审核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及时予以纠正。各县(市、区)数据上报须经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数据通过市级验收正式上报后,不得修改。在验收时,对发现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将不予通过验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未通过验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之一。
(四)明确要求,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按时完成任务。要积极选派人员参加部、省组织的政策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正确掌握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未按规定时间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总结经验,健全卫片执法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在做好卫片检查工作的同时,加强沟通交流,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好的做法,注意总结提升。要以卫片检查为契机,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查找原因,改进工作。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以共同责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长效机制,保持全市土地、矿产秩序稳定,服务保障全市转型跨越发展。
附:运城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
运城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王安庞市长
副组长:常建忠市委常委、副市长
武宏文副市长
成员:闫勇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杜自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玉明市监察局局长
周迎市人社局局长
权志高市公安局局长
侯曙亮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魏亮梅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玉忠市发改委主任
曹醒侨市环保局局长
靳虎刚市住建局局长
王立军市规划局局长
李晋学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志伟市重点办主任
邵建设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朱新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杜自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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