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2011—2013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运城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
(2011—2013年)
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09]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晋政办发[2009]1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全市生态创建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始终坚持以生态市建设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实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意见,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强力推进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不断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截止2010年底,全市共创建省级生态乡镇28个、省级生态村129个。但是,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法规标准缺位,科技支撑薄弱,监管能力不及,农村生活污染、面源污染,农田、农产品及土壤污染以及畜禽养殖污染等仍然较严重。因此,大力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不断增强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意义重大。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施市委“生态立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战略,结合农村“五个全覆盖”工程,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为目标,切实解决危害广大农民身心健康,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将全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纳入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十二五”环保规划中,认真组织编制整治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示范区域,整治内容和工作重点,分年度扎实组织推进。
2.突出重点、示范先行。在着力解决“问题村”的基础上,选择基础较好,优势明显的片区率先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做到精心组织、技术指导、管理到位、保障有力、成效明显、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动与引领作用。
3.整合资源、捆绑资金。充分发挥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建立政府、企业及社会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整合多个部门,多个渠道项目资金、形成共同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加快解决农村地区突出环境问题的工作局面。
4.依靠科技、突出特色。坚持科技支撑和技术引领,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三农”现状与实际,探索和创新适宜我市农村特点与特色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模式与亮点工程。
5.创新机制、凸显长效。建立、完善和创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投入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农民参与和群众监督机制,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取得成效、突出实效、坚持长效。
三、示范区域和选定要求
(一)示范区域
1.根据环保部和财政部“以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为目的,对地域空间上相对聚集在一起的多个村庄(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实施同步、集中整治,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治理方式”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选取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坚持双向选择、动态管理,确定我市2011-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主要为涑水河流域及汾河等流域和具有较强典型性和示范性的地区。
(二)选定要求
1.村委会班子团结,开拓创新能力强,能够带领全体村民真抓实干且多年工作成绩突出。
2.具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基础,村容村貌较好,一般应为我市新农村建设的“试点村”或“重点推进村”,并列入了我市农村“五个全覆盖”范围。
3.连片村庄经济条件好,自筹能力强,能够落实整治示范项目投工投劳及配套资金。
4.连片村庄环境问题影响村民生活、生产环境,村民对环境连片整治愿望迫切且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可在1—2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5.连片村庄应位于公路交通主干线5km范围内,交通便利,信息与物流畅通。
四、主要工作任务和预期目标
(一)主要工作任务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划分农村水源地相应保护范围,配套相应保护设施,治理污染源,消除农村饮用水安全隐患。重点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排污口等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设施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2.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优化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布局,建设生态养殖小区,实现人畜分离,改进养殖模式。鼓励发展沼气等畜禽粪便无害化、资源化工程建设,强化畜禽养殖小区及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的污染治理。
3.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按照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要求,因地制宜,主要采取“户分类、组收集、村处理”等模式,基本做到垃圾不出村,减少垃圾转运费用和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4.生活污水治理。根据示范区域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地形特点,污水排放量等不同情况,坚持“建设投资少、运行费用低、治理效果好、管理操作易”的原则。采取不同的生活污水处理模式使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
5.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根据废弃工矿场地再利用规划,针对污染源类型,采取适宜的技术,结合连片整治示范支持重点,拆除废弃设施、清理工业废弃物、治理土壤污染、恢复地貌景观,达到消除污染隐患、合理恢复利用土地的目标。
6.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和农村烟尘治理。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农膜。鼓励使用农家有机肥和生物农药。推进农田农膜回收利用。就地取材,发展沼气、生物质气等农村清洁能源和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吊炕和火道取暖,减少农村烟尘污染,改善农民生活环境质量。
(二)预期目标
到2013年,通过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解决一批迫在眉睫的农村环境问题,建成一批农村环保示范工程,推广一批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培养一批农村环保骨干人才,形成一套推进农村环保工作的方法。示范区域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趋于完善,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削减,农村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农村环境管理机制逐步健全。
1.示范区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的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2.示范区域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
3.示范区域畜禽养殖场(户)污染基本得到治理,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4.示范区域内村民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5.示范区域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6.示范区域村庄绿化率≥60%
7.示范区域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50%。
8.示范区域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50%。
9.示范区域村容村貌有明显改善,村有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柴草、杂物、畜粪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
10.群众满意度≥90%。
五、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示范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聚焦合力,形成共同推动改善农村环境的工作格局。各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计划,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2.确保示范项目资金配套到位。根据省环保厅、财政厅安排,2011年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总投资10007万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7005万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比例配套,市级、县(市、区)级配套资金各为1501万元。2012年、2013年要继续争取国家、省里的资金和项目,确保我市各县(市、区)所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全覆盖。
3.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使用要按照省环保厅审查批准后的《示范区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方案》执行,原则上不得变动或更改。各示范区在实施项目工程前,要将示范工程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报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审核、审定后方可开工建设。示范项目实施后,由县环保局统一按月上报示范工程项目进展完成情况与资金投入需求计划,待市环保局、财政局审查核准后进入县级财政报账计划与程序。
4.细化考核奖惩。各示范县(市、区)每月将计划实施进展等情况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对各示范县(市、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向省环保厅、财政厅上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对完成情况绩效突出、组织管理有力、环境改善明显、资金使用规范,进行通报表扬,对未按计划进度实施、未完成责任目标、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将停止安排或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加强农村环保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示范县(市、区)环保部门要配齐配强农村环保管理人员。示范区乡镇应设立环保机构,建设环保站(所)。示范区村庄应设环保管理员和环保宣传员,建立有效机制,抓好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检查考核、绩效审计等制度建设,确保规划、项目、资金、责任全落实。
6.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示范区要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和公开制度,通过建立网站、发布简报、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等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要结合村庄实际,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村规民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宣传制度》、《环保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制度》等,做到奖惩结合,责任到人,规范管理,以确保农村环保设施长效运行,农村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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