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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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汉政发〔2014〕6号
为遏制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违法乱建行为,维护城市建设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推进我市“双百”城市战略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进行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切建设行为必须经过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坚决禁止未经审批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二、此次清理整治的范围和对象为:中心城区(包括各组团)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土地、规划部门审批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重点整治列入近期城市(集镇)重点项目规划建设拆迁范围、压占规划红线、超占土地修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
三、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清理整治重点范围以外,属于一般性违法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在清理整治重点范围之内,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于10日内自行拆除;已建成的于30日内自行拆除,否则,由县区政府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四、各征地拆迁及项目建设主体应对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及时登记确认,对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或者未经登记确认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在拆迁安置中一律不予补偿。
五、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违法乱建监管的第一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凡以权谋私、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积极协助查控违法建设。党员、公职人员、村组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阻挠执行公务、破坏查封和拆除现场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煽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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