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绵府办发〔2010〕1号
颁布日期:2010-0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弱势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贯彻《条例》和《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严格政策规定,规范审批手续

各地要根据《办法》规定的五保供养条件,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居)委会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及时审核审批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及时审批发证,纳入保障;对申请但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各地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村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核销工作。

三、完善供养方式,提高供养水平

各地要按照集中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尊重五保供养对象的自主选择,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实行集中供养;要切实抓好新(改、扩)建敬老院的入住工作,努力提高集中供养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适时制定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使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要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所需经费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要调剂解决好敬老院的种、养殖用地,为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以院养院创造条件。要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的管理,紧紧围绕为老人服务、让老人满意的目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供养水平。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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