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攀枝花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已经2014年8月6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
攀枝花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条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食糖、食盐、瓶装饮用水、方便食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的状态,需要应急处置的工作。粮食、食用油市场供应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攀枝花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攀枝花市盐业分公司保障食盐供给应急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协调、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分工合作,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及时应对、处置得当、有效保供的工作原则。
(五)市场异常波动分级标准
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按照《攀枝花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按照《攀枝花市盐业分公司保障食盐供给应急预案》执行。其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1)在攀枝花市和1个以上相邻市(州)政府所在地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求关系突变;
(2)在攀枝花市与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2个县级以上城市市场异常波动,供求关系突变;
(3)在全省数个市(州)内呈多发态势并波及攀枝花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供求关系突变;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1)在东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求关系突变;
(2)在市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求关系突变;
(3)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异常波动。
(1)在本市1个以上县(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求关系突变;
(2)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较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异常波动。
(1)在本市1个以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求关系突变;
(2)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般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成立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
成立攀枝花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市食安办、市商粮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新闻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工商局、攀枝花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盐业、移动、电信、联通、铁路、机场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粮局,由市商粮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场运行调节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
2.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加强会商研判,准确判断突发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正确决策调控和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处置;
4.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信息;
6.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
7.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事项。
(三)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信息的收集、核实、处理、传递和上报等工作;负责接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报告、检查执行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四)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报道工作,利用信息平台发布正面宣传信息,管制容易引起社会恐慌的不良信息,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2.市政府应急办: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相关预防预警、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23..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监督和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34..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相关保障工作;负责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调控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恶意哄抬物价,扰乱物价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
45..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日用工业品的生产、供应,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5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运输道路的交通秩序。
67..市财政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储备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资金的拨付管理。
78.市交通运输局:积极组织运力,负责生活必需品运送车辆调配和协调。
89..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农产品的生产调控和总量平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质量安全追溯。
910.市商粮局:牵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具体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粮油、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市场运行监测及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生活必需品供需情况,完善应急生活必需品投放网络建设。
1011.市工商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查处打击假冒伪劣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1112.攀枝花质监局:按相关职责负责对生产环节的生活必需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生活必需品的质量违法行为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
1213.市食药监局:按相关职责范围负责对食品、药品等生活必需品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食品、药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
1314.市统计局:负责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宏观综合统计监测。
14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信息的发布,根据应急需要,做好气象服务。
1516.省盐业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责食盐的应急储备、投放和市场供应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市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市场供应和生产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商粮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牧局、市财政局、攀枝花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省盐业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粮油、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及时掌握生活必需品供需情况,完善应急生活必需品投放网络建设,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农产品、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的生产、加工、供应;负责对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调运、投放发生的费用给予政策补助;负责应急生活必需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负责应急生活必需品消费统计、气象服务等工作。
2.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和粮食局。
主要职责:建立应急生活必需品运输快速通道,维护运输道路的交通秩序,及时组织安排应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
3.市场秩序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攀枝花质监局。
主要职责:按相关职责负责规范生活必需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查处流通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打击假冒伪劣生活必需品各类违法经营活动;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活动,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
4.应急食品安全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食安办
成员单位:市食药监局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状态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5.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和粮食局、市食药监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管理。
(六)县(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
各县(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参照市指挥部职责,成立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预警、报告和先期处置
(一)监测预警
1.市商粮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区)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监测预警体系。监测预警工作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特点,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掌握市场运行情况。
2.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市商粮局确定。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居民消费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的生活必需品品种,报市商粮局备案。
(二)预警信息报告
1.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2.大型批发、零售企业等有关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个小时之内,向市商粮局报告。
(1)发生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2)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造成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3)核泄漏、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3.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除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外,要定期开展市场调查,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及时掌握市场总需求、总供给(现有库存、本地生产能力、外地可采购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列入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样本企业准确、及时填报信息。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作出预警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4.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应当在2个小时之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续报。
5.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监测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应当按照要求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6.市商粮局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并分别向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在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消除之前,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和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的建议等内容。
(三)预警先期处置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先行处置措施:。
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受理和报送相关信息;
评估市场波动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
及时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启动情况,向周边相关地区发出预警信息;
通知有关生活必需品储备承储企业做好投放准备工作,核实汇总应急商品数据库相关信息,启动与铁路、公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应急生活必需品调运准备;
跟踪了解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发展情况,指导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级别及预警发布
按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确定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预警预报,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市、县(区)指挥部组织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向上一级指挥部和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有关部门和毗邻地区通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
1.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异常波动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市场异常波动的级别,提出是否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市指挥部根据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下达政府指令,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2.分级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市商粮局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提出启动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市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开通与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地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发展动态;
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报告制度;
市指挥部下达指令,相关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生产、运输,维护好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以及相关保障工作;
发生地指挥部应当在1小时内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生产、运输。
(2)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市商粮局提出启动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开通与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地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发展动态。
市指挥部在必要时下达指令,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事发地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生产、运输,维护好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及相关保障工作。
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等信息;市、县(区)指挥部立即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规定向上一级指挥部及本级政府报告,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市指挥部指导应急工作组及其他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等有关信息;事发地县(区)指挥部立即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向上一级指挥部及本级政府报告,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市指挥部指导有关应急工作组及其他相关部门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重点响应
1.重点做好以下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发生地震、泥石流等局部性地质类灾害,要重点做好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防寒衣被、照明用品、帐篷、净水器、卫生清洁用品等市场供应;
(2)发生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大范围气象灾害,要重点做好耐储存蔬菜、粮食、肉类、鸡蛋、方便食品、照明用品、防寒衣被等市场供应;
(3)发生群体性疾病、动物疫情等易扩散公共卫生事件,要重点做好卫生清洁用品、防护用品、粮食、食用油、食盐、畜禽产品、方便食品等市场供应;
(4)发生核泄漏等事故灾难,要重点做好粮食、食用油、食盐、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防辐射用品等市场供应。
2.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商业网点严重损毁,影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建立临时性商业网点,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渠道畅通。
五、紧急处置
(一)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二)应急处置
1.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置:。
发布信息。针对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企业供应链采购。当发生一般和较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时,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骨干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
区域间调剂。当发生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时,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动用储备。当发生较大和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时,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适时动用当地生活必需品储备投放市场,当地生活必需品储备不足时,再申请动用上级生活必需品储备。
组织进出口。当国内生活必需品资源不足时,在遵守进出口商品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前提下,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迅速组织进口或控制出口。
定量或限量销售。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在重点地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定量、限量销售,或实行统一发放、分配。
依法征用。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处置需要,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可应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2.生活必需品中鲜活农产品滞销的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引导生产经营;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产销对接活动;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规模,增加采购数量;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指导有储存条件的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临时性政府储备;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滞销农产品出口;
鲜活农产品出现严重滞销情形时,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可倡导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
(三)新闻发布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负责处置事件的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新闻稿涉及的事实进行认真审核。
(四)应急结束
1.当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秩序恢复正常,价格基本稳定,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就突发事件对相关生活必需品中远期市场供应的影响做出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做好后续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对调运、投放应急生活必需品产生的费用,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给予合理补偿。
(二)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指挥部负责对I(特别重大)、II(重大)市场异常波动进行调查与评估。事发地县(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负责对III级(较大)、一般市场异常波动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市场异常波动的事实;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应对措施的评估;各种必要的附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经验、教训和建议。
(三)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级政府负责。需要上级支持的,由事发地县(区)级政府提出请求。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县(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状态下24小时应急通信畅通。
(二)物资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粮食、食用油、肉类等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市、县(区)要建立相应的地方储备制度,大型骨干企业要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三)经费保障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政府指令和应急处置规定,对储备、调运、投放应急生活必需品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应急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四)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五)治安保障
各级发改、公安、食药监、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强执法力度质监等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生活必需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八、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
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二)培训
市、县(区)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要定期就预案组织学习和培训,加强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三)演练
由市指挥部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能力。
(四)监督管理
1.市指挥部对各县(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制度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市指挥部应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报告、举报制度,公布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指挥部报告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有权举报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和修订
各县(区)制定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不断调整和完善,必要时进行修订。《攀枝花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
(二)奖惩
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三)(三)预案解释和执行
本预案由市商务和粮食局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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