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我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13〕1号
颁布日期:2013-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我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条

例》等有关规定,在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

文物中,按照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经过论证筛选,

确定了第四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共145处),现予公布。

我市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各区县、各部门要

深入挖掘我市文化资源,传承历史文脉,切实保护好我市境内的

文化遗产资源。要以公布第四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为契机,转

化出更多的文化产品,将文物保护工作成果更广泛地惠及民众。

市文物局要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按照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相统

一的原则,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坐落地点的实际情况及保护的实际

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

入城乡建设规划。

各区县要结合本区域内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遴选有代表性的不可移动文物,经区县人民政府

核定后公布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5日

附件:

津政发1f.doc

http://www.tj.gov.cn/zwgk/wjgz/szfwj/201301/P02013011038801307586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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