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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我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政发〔2013〕1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我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条
例》等有关规定,在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
文物中,按照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经过论证筛选,
确定了第四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共145处),现予公布。
我市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各区县、各部门要
深入挖掘我市文化资源,传承历史文脉,切实保护好我市境内的
文化遗产资源。要以公布第四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为契机,转
化出更多的文化产品,将文物保护工作成果更广泛地惠及民众。
市文物局要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按照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相统
一的原则,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坐落地点的实际情况及保护的实际
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
入城乡建设规划。
各区县要结合本区域内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遴选有代表性的不可移动文物,经区县人民政府
核定后公布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5日
附件:
津政发1f.doc
http://www.tj.gov.cn/zwgk/wjgz/szfwj/201301/P02013011038801307586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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