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津政办发 〔2012〕27 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已于2012年2月28日
经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
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实现
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关键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0〕33号),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任务,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妥善处理好各
方面利益关系。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
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树立科学发展的立法理念。
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以及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做好全面推进滨海新区开
发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文化
产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重点领域
的立法工作。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以人为本,按
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
化为制度规定。立法制度设计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
映人民意愿,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
统一和突出天津地方特色,着力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
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体制创新、制度
创新的要求,为我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
制度保障。
(二)加强立法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加强对上位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
研究,增强制度协调性,切实防止因制度设计不平衡、不合理而
引发社会问题,防止以立法固化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倾向,防止
只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服务倾向。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
和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
深入群众,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
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
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
案都要通过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要研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要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使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布局详略得当、疏密有致、规
范严谨、表述准确,与上位法少重复,工作事项少入法。
(三)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起草地方性法规
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加
强协调配合。立法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
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起草
部门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
对有争议的意见,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共识;在向
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
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
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调仍不能达
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
见,按照程序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请示或报告。
(四)认真落实立法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按照立法
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草案送
审稿;市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
予积极配合和支持。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
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承担调研项目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开展
调研、考察、论证工作,并于2012年11月底前向市法制办报送调
研论证报告。市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调研、起草工作,
及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我市经济
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
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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