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09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2009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2009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地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集中整治重点流域区域及重污染行业环境违法行为、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为实现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查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防护栏建设、周边公路机动车限速标志牌以及警示标志牌等设立不规范,周边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

2.督促两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于两河流域规划内污水处理厂,重点整治建成运行3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的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以及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4.切实加强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对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的产生、处置、排放等环节加大检查和巡查力度,确保医疗废物和废水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以及主要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对涉砷涉铅开采、选矿、冶炼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三)集中整治额尔齐斯河及乌伦古河流域、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企业,促进污染物减排工作

1.对额尔齐斯河、乌伦古河流域、区域范围内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对额尔齐斯河、乌伦古河流域、区域范围内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促进污染物减排。对重点企业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对污染企业尾矿库等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和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环境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各类污染企业,有效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政府牵头、部门(单位)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和责任人。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地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淘汰落后产能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存在主观恶意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解决问题。要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企业守法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查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报道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形势,畅通投诉渠道,充分调动公众积极性,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广泛关注和参与环保专项行动,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要及时披露重大环境问题,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和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展情况,披露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曝光一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市)、喀管委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9月)

各县(市)、喀管委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涉铅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分别于7月25日前和9月15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喀管委每月至少编发2期工作简报。

(三)督查阶段(10月)

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喀管委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喀管委要认真撰写工作总结,分析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措施,并于11月10前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地区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地区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地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地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哈尔肯·哈布德克里木(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宋柯(行署副秘书长、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阿德勒汗·木海(地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波拉提·叶生别克(地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余明海(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叶尔波拉提·巴依哈旦(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努克什·艾尼瓦尔别克(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金额斯·吉克巴斯(地区司法局副局长)

钱治江(地区建设局副局长)

郭省清(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树根(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地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人:何瑞胜、加尔恒

联系电话:2120207、2129925

传真:2128602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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