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5〕58号
颁布日期:2015-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行办发〔2015〕58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2日

哈密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应急和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响应启动

4.3响应措施

4.4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5监督检查

6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人员保障

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3经费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修订

8.2预案演练

8.3名词术语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防范、预警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气象法》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和《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根据国家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本预案适用于地区辖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和应对响应。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积极应对,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建立起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

1.4.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辖区内大气污染的监控,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

1.4.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应对意识。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地区行署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地区指挥部),由行署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专员担任总指挥,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和地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地委宣传部,地区环保局、气象局、应急办、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安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网哈密供电公司和各县(市)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组成。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各县(市)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2职责

2.2.1地区指挥部

贯彻执行地委、行署的决策部署,决定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各县(市)、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公开工作。

2.2.2地区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地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地区指挥部的指令,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号;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及时接报和处理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督促检查各县(市)、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2.2.3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1)地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地区环保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2)地区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并会同地区气象局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预测污染变化趋势,提出启动预警的建议,为地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环境执法检查频次,监督大气污染排放重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和达标排放;拟定并发布地区重污染天气期间须限产、停产的重点企业名单。

(3)地区气象局:制定实施地区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和预报应急预案;负责气象因素的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为事件调查与评估提供气象参数;组织实施人工降雨等影响局部扩散条件的措施;与地区环保局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发布区域重污染天气变化趋势预报。

(4)地区应急办:接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信息,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调兵团第十三师等驻地单位及跨县(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5)地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协调国网哈密供电公司对不积极进行治理、不积极落实限产停产要求的企业予以停电。

(6)地区经信委:配合地区环保局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限产、停产的重点企业名单;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导相关工业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关停燃煤工业锅炉;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通过手机平台向公众无偿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7)地区公安局:根据地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时交通管制和禁放烟花爆竹等措施,以及重污染天气时加强对大型户外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8)地区住建局:负责组织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每年动态更新应急监管工地名单;负责组织开展对施工工地、露天焚烧、垃圾清运、渣土运输、露天烧烤等产生烟粉尘和有害物质的污染源进行执法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裸露土层和堆土进行覆盖,对裸露地表进行洒水降尘。

(9)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力调度,做好重污染天气时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地区农业局:负责对农村的宣传引导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时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等措施。

(11)地区国土资源局、水利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时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全部采砂场关停措施,并督促各采砂场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扬尘措施。

(12)地区教育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13)地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14)地区安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所有露天矿山的停产措施,督促所有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15)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服务单位。

(16)地区监察局:组织对预警和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7)地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议事规则,做好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

(18)地区工商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督导相关经营单位停业。

(19)国网哈密供电公司: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电力正常供应;落实被责令停产企业和施工场地的停电措施。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日常监测

地区环保、气象部门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建设,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地区行署及地区指挥部办公室。

3.1.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地区环保、气象部门跟踪监测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综合分析历史数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对未来天气变化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数据信息报地区指挥部,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依据空气质量预报,同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分为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其中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Ⅲ级预警(黄色):经预测,将发生连续三天AQI>2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AQI日均值),但未达到Ⅱ级、Ⅰ级预警等级时,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Ⅱ级预警(橙色):经预测,将发生连续三天300<AQI<500时,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

Ⅰ级预警(红色):经预测,将发生一天以上AQI≥500时,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3.2.2.1预警审批

Ⅲ级预警(黄色)的决定与解除由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组织发布,同时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

Ⅱ级预警(橙色)的决定与解除由地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同时报告总指挥;

Ⅰ级预警(红色)的决定与解除由地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

3.2.2.2信息报告

预警信号批准后,地区环保部门或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地区行署(地区应急办)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通知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2.2.3预警发布

地区环保局环境监测部门与地区气象局联合会商,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大气污染趋势分析,如达到预警级别,在当日12:00之前以书面形式将预警信息报地区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确定等级,并由相应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时期的潜势分析。

预警信息通过哈密日报、哈密人民广播电台、哈密政府网进行发布。同时通过电信运营商以手机短信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3.2.2.4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地区环保局环境监测部门与地区气象局加强动态监测并联合会商,如空气质量未达到Ⅲ级(黄色)、Ⅱ级(橙色)或Ⅰ级(红色)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在当日12:00之前以书面形式将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建议报地区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并由相应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调整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应急和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1.1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4.1.2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4.1.3当发布红色预警(Ⅰ级)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地区行署启动本预案,县(市)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响应措施

4.3.1预警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2)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尽量减少车辆行驶造成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在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围挡、覆盖等各项防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全部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

②在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前提下(气温0摄氏度以上时),环卫部门增加机扫、冲洗作业频次(3次/日以上)。

(4)其他措施

①严禁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③督促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环保部门督促开展油烟治理工作。

4.3.2预警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2)国控、区控和各县(市)重点大气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30%。

(3)所有水泥粉磨厂(站)停止生产。

(4)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扬尘物料应全部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5)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公众出行。

4.3.3预警I级(红色)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督导社会车辆在主城区每日限行两个尾号。

(3)国控、区控和各县(市)重点大气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

(4)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4.4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降级和终止,即预警降级和解除的同时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5.监督检查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县(市)、各相关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6.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总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并报送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地区行署报告。

7.应急保障

7.1人员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制度。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相关人员应熟知本预案赋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并保持应急状态时通讯联络畅通。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联系网络,将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和联络员联系方式登记造册,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地区环保局和地区气象局加强协作,建立天气重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好过程和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的科学性和准确度。

7.3经费保障

依照财政议事规则和应急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地区环保局负责编制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时,应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县(市)、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8.2预案演练

地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本预案演练工作。通过演练,检验本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8.3名词术语

国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区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控企业。

AQI:airqualityindex(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纲量指数。《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地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关于印发陇南公安消防支队“5.12”地震灾后消防安全检查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冬季蔬菜生产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5年“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工作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