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09〕1 号
颁布日期:2009-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行办发〔2009〕1号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农经发〔2007〕0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94号)文件精神,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做好地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标准(以村为单位),每人每年不超过上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一定两年不变。

二、农民人均筹劳标准仍按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标准执行,即男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天,女劳动力每年不超过5天。

三、劳动力工价标准定为每人每日25元。

四、对贫困、残疾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群体,免除筹资筹劳。

请各县(市)、地区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一步规范筹资筹劳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加重农民负担现象的发生。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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