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10]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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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塔城地区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塔城地区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方案
2010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科学谋划“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关键性一年,也是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十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32号)的要求,为做好全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推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推动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为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现结合实际,制定地区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总体要求,大力加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切实解决依法行政有待平衡、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发挥示范作用,整体推进全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
二、工作目标
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增强和完善社会自治功能;全面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示范单位的确定
经行署同意,确定塔城市、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建设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地区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单位。
四、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
各示范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纲要》和《决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具体任务、步骤如下:
(一)启动准备阶段:各示范单位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确保有专人负责。
(二)组织落实阶段:各示范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纲要》、《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10]132号)确定的目标任务及创建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地、县(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予以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各示范单位要认真总结创建工作经验、做法和创建成果,地区行署法制办届时将组织人员到各示范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真正将这项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搞好宣传发动、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以创建活动为契机,抓紧抓好《纲要》、《决定》的贯彻落实,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的责任,专题研究创建工作、制定创建实施方案,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切实做到工作有方案、有安排、有标准、有检查、有实效。
(三)结合实际,扎实推进。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确保创建活动健康有许开展;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督促检查,定期进行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工作推动不力、出现重大违法违纪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四)各示范单位将创建实施方案请于7月28日前报行署法制办。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按照新政办发[2010]132号要求,做好示范单位的确定工作,并将确定的示范单位名单与实施方案于7月30日前报行署法制办。
示范单位每半年要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依法行政工作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对创建活动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行署法制办联系。
联系人:王君诚沙塔娜提
联系电话:0901—622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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