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吐鲁番地区质量兴吐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修订印发吐鲁番地区质量兴吐实施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2012〕1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近几年地区质量兴吐工作的实际情况,行署组织对原《吐鲁番地区质量兴吐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吐鲁番地区质量兴吐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吐鲁番地区质量兴吐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深入推进实施质量兴吐战略,发展和培育地区的优势产业、支柱产业,提升地区经济竞争力,推进地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地区“强农、兴工、促旅、重文、活水、宜居、育人”发展战略,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大力实施质量兴吐战略,全面提升地区质量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质量管理与内容

第三条把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质量意识教育,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条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发动全员参与,实行各县(市)、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把质量工作作为评鉴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通过政府宏观调控管理和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达到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生产优质产品的基础上争创名牌。建立创名牌奖励制度,提高名牌产品的覆盖面,组建以名牌产品为龙头和纽带的企业集团。坚持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优化产品结构,积极研制开发高档次、高科技含量和出口创汇产品,促进企业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带动产品升级换代。

第六条建立企业法人质量负责制。企业要制定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体系,并确保体系有效运行。树立“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观念,增强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积极开展“质量兴企”活动,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质量保证机制。

第七条企业要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强化企业的各项质量基础工作。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结合当地农牧业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优势支柱产业,积极申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制定大宗农产品种植标准、无公害农副产品标准、绿色农副产品标准。

第九条逐步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农业投入品的综合监管力度,全面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十条全面加强企业生产、销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责、权明确的质量责任制,配备满足产品检验的设备,检验人员严格按照产品标准和规章制度行使检验职能,为生产全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把关提供有效保障。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及时受理和解决用户提出的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三项活动(即质量改进、降费减损、QC小组)等质量管理活动,激发职工群众参与质量管理活动的热情,实现产品质量持续提高。

第十二条加强名牌产品推进工作。增强名牌产品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主动进行打假保名优,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名牌产品市场占有率。

第十三条营造质量诚信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介、行业组织、群众团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继续开展“质量管理先进企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宣传活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形成人人重视质量、层层抓质量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质量兴吐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把质量兴吐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作为年度工作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围绕本地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制定质量振兴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制订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激励企业不断改善质量管理,杜绝出现严重质量事故。

第十六条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一)质量兴吐办公室

1、负责组织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及全地区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

2、组织协调全地区的打假治劣活动;

3、检查、督促、指导各县(市)及各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4、统筹质量创优、信息联络和统计等有关工作;

5、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检查、综合考核及筹备总结表彰。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技术标准、计量检测和质量管理三大体系,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国际、国家标准和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开展质量认证,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加大打假治劣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确保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财政部门:加大对质量工作经费保障力度,重点用于支持食品安全、争创名牌、标准化、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逐步增加产品监督检查和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标准制订、技术推广等专项经费,保证质量兴吐战略有效实施。

(四)工商管理部门:认真落实产业政策,鼓励和发动企业积极参与“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引导和协助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等违规行为,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把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关,确保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加强对建筑用特种设备监管,先检测后使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农牧业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认真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引导基地或企业进行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以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成果,加快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牌农产品,建设一批高标准示范项目。

(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严厉查处药品、医药器械流通领域和食品消费环节违法行为,监督、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及药品销售企业贯彻国家服务质量标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和用药安全。

(八)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加强企业质量管理,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指导企业贯彻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发展规划和目标。

(九)发改、统计、科技等部门:把质量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好相关统计工作,为质量兴吐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十)环保、安监、公安部门:加大污染整治力度,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考核机制,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旅游、商务等部门:监督、指导旅游行业质量等级创建和等级评定。加强旅游服务培训和旅游市场监管,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推行服务行业国家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在评价质量、引导消费、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1、开辟质量专题栏目,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曝光,跟踪报道。大力宣传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事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质量知识、法律、法规宣传和报道。

2、设立质量监督台,及时公布地区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引导消费。

3、建立质量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种质量投诉,反馈各种质量信息。严格执行广告法及有关规定,防止虚假广告坑害用户或误导消费者。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全力推进质量兴吐工作。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建立质量兴吐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此项资金由质量兴吐领导小组专项用于实施质量兴吐工作的管理、宣传和奖励等开支,各县(市)设立相应的质量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奖励措施

(一)为表彰、鼓励在实施质量兴吐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区设立以下奖项:

1、创名牌奖(国家名牌100万元,自治区名牌50万元);

2、质量管理先进奖(自治区级:集体2万元、个人0.5万元。地区级:集体0.5万元、个人0.2万元);

3、质量兴吐突出贡献奖(集体2万元、个人0.5万元)。

(二)奖励按照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质量兴吐办公室制定考核评奖办法。

(三)各县(市)和各部门的表彰、奖励自行决定,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报质量兴吐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惩处

各县(市)、乡(镇)辖区内若出现产、销量大、面广、影响恶劣的质量问题,将依法追究当地政府、部门及企业法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质量兴吐实施办法的通知》(吐地行〔2005〕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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