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文号:云政发 〔2013〕55号
颁布日期:2013-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http://xxgk.yn.gov.cn/uploadfile/document_20120701/20130422081250662.pdf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

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重

要意义

文物既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旅游业可

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抢救保

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推动了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但

也存在个别地方转让抵押、过度开发文物等问题,造成部分极为

重要的文物古迹正在遭受自然或人为的破坏,文物保护形势依然

严峻,影响了文化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违法违规管理和使用各类文

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世界文化遗产所带来的危害

性,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旅游开

发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既要坚决制止借合理利用之名对文化遗产

进行盲目开发、过度使用,也要避免过分强调保护而在文化遗产

资源合理利用上的不思进取、无所作为,通过有效保护文物古迹

和科学开发文物资源,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

发展。

二、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保护的第一

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把文物保

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公布历史文化名

城(镇、村)和文物保护单位,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不断提

高文物保护利用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

加大文物保护和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在世界文化遗产地(申

报地)、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依法设

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管理、规划先行、企业

参与的做法,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

省人民政府每2年开展1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对

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决策失误,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将严肃

追究责任。

三、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

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负责编

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

(镇、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旅游部门要在发展旅游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编制旅

游等开发建设规划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

并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相衔接;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好涉及文物和历史文化建筑的旅游等

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

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

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及规划的监管;城乡规划、

文物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

建筑的保护,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要

加强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安

全监管,督促文物部门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加大

对损毁文物特别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在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地)缓冲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

村镇和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依法事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

划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各级旅游部

门要在积极创建旅游景区景点的同时,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

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把依法保护

文物、确保文物安全作为文物旅游景区评级、达标和监管的刚性

要求,对达不到文物保护要求的旅游景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降

低或取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要成立文化遗产保护开发领导协调机构,及时发现

和统筹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文物安全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形成分工合作、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的文化遗产安全

保护工作机制;建立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对文物旅

游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疏导,避免文物安全事故的蔓延

和扩大;建立文物旅游巡查检测制度,定期进行文物保护和旅游

运行情况的检查和督查;建立文物旅游专家咨询制度,对旅游等

开发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咨询论证;建立文化遗产督导制

度,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

估、指导等。

五、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依法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财

政文物支出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长。文物保护单位管

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省

级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各级文物部门也要建立文物保护社会

基金,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物古

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世界文化遗产开展旅游等经营性活动

的,其经营性收入的5%—10%应用于本行政区域各级文物的抢

救保护、日常维护、环境整治以及旅游设施建设、安全保卫和安

全防范设施建设,为县域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奠定基础。

六、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

〔2012〕63号文件要求予以纠正,或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暂不具

备纠正条件的,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并说明情况。

(一)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

(二)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三)游客接待量超过承载量造成文物破坏或可能造成文物

安全隐患的;

(四)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

筑的;

(五)历史文化街区、村镇遭到严重破坏的;

(六)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

企业管理的;

(七)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经营的。

七、及时开展自查督查工作

近期,各州、市要对本行政区域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

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进行

自查,全面摸清有关情况,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和追究有关单

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于2013年4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及违法违

规行为处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

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0日

延伸阅读

关于印发陇南公安消防支队“5.12”地震灾后消防安全检查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冬季蔬菜生产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5年“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工作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