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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红政发〔2012〕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效能政府建设,切实改进用地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及时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用地需求,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决定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拔或者有偿使用0.4公顷以下的审批权。0.4公顷(含0.4公顷)以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在行使该项审批权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估价报告,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州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在行使该项审批权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后,必须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行使该项审批权的管理办法。
五、州人民政府将依法加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行使该项审批权的指导和监督。
六、本决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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