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文政办发〔2010〕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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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政办发〔2010〕15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通知》(云政办发〔2010〕10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交办省政府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的通知》(云府法〔2010〕111号)文件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布置如下:
一、清理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二)《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三)国务院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待公布)。(四)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五)省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待公布)。
二、清理范围
截至2010年4月30日现行有效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对列入清理范围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及其法制机构组织清理。
三、清理任务
(一)作出废止决定
对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凡已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单行条例代替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适用期已过的,都要采用一揽子打包形式作出废止决定,予以明令废止。
(二)分步作出修改
对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凡内容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或者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都要分步作出修改。其中,对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已修改的5方面规定的,即: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关于“征用”的规定、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引用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以及其他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应当采用一揽子打包形式统一作出修改决定;对需要单件修改的,应当列入工作规划或者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加以修改。
(三)公布有效目录
对清理后认定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目录。
三、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工作在全州统一部署后,由各县、各部门分别组织,分步实施。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交办清理任务
由州政府法制办在2010年8月底前发文明确由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承担的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任务,并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文山州人民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二)报送清理意见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2010年9月底前将填好的《文山州人民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在清理工作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清理意见表后,州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进行汇总审查。
(三)拟订决定草案
州政府法制办根据汇总审查结果,拟订《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州人民政府。
(四)审议公布上报
上述的决定草案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州长签署州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原则上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政府网站和文山日报向社会公布,并将我州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汇总。
各县、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可以参照上述工作步骤进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州政府法制办。
四、保障措施
这次清理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为保障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安排专项经费,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
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这次清理工作。州法制办成立清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这次清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形式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各县、各部门要为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必要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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