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17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是各市(县)和各区(以下简称各地)、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

第四条各地、各单位建立的网站,即“中国无锡”政府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其信息发布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依据本办法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信息采集

第六条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公开政府管理规范,社会发展规划,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和人事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地、各单位、新闻媒体及其它渠道。

第八条门户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1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地、各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条各地、各单位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可根据各自的权限,通过“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系统在线发布。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把电子文档报送到编辑部,由编辑部代为发布。

第十一条编辑部负责对各地、各单位信息发布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定期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信息审核

第十二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为: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告、锡政发和锡政办发文件等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二)各市(县)、区政府提供的信息,由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三)市政府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由本部门办公室或责任处室审核把关,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四)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提供的信息,由本单位办公室或责任处室审核把关,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五)从其它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编辑部审核把关,经门户网站主管领导审批发布。

第十四条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四章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门户网站的信息由编辑部统一管理,授权地区和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维护相应栏目,按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自行发布。

第十六条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的调整,由编辑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各地、各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编辑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实施。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编辑部应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编辑部应按照《“中国无锡”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二十条编辑部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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