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
苏府〔200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保证计划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规章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必要时也可邀请专家参加起草小组。要根据调研、起草、论证、协调等几个阶段对立法项目起草过程进行分解,并明确各阶段的时间进度要求。起草小组名单和立法计划进度表,请于2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主动搞好协调和论证。规章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形成共识。经反复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在规章草案上报市政府时要提交书面说明。在起草过程中,可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对其中一些重大的或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要采取立法听证等形式征询群众的意见。
三、注意把握报送时间和程序。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见附件1)上报规章草案及有关材料。上报前应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同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附起草说明和规章草案对照表。向市政府上报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各3份;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章草案30份,起草说明、草案对照表、立法依据、参考材料各3份,并附电子文本,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四、扎实做好准备项目的调研工作。凡列入2006年政府规章准备项目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各项调研工作,明确准备项目的基本内容以及工作进度。条件成熟的,需要调整计划或者增加立法项目的,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再对计划作适当调整。有关准备情况,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联系。
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起草部门在规章草案调研、起草、论证、协调等阶段的立法起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附件:1.苏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
2.苏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制定规章准备项目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1.苏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报送时间
1
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市水利(水务)局
1月
2
苏州市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规定
市环保局
2月
3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月
4
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市文广(文物)局
4月
5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5月
6
苏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
苏州工商局
6月
2.苏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制定规章准备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市人防办
2
苏州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市房管局
3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市规划局
市市政公用局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