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泰政发〔2008〕140号 |
|---|---|
| 颁布日期:2008-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
泰政发〔2008〕140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部、农业部等六部门下发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就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一、农作物秸秆是可利用的有机资源,禁止在田间、路边、河渠、林带边等处焚烧,避免污染大气环境,浪费自然资源。鼓励应用秸秆机械全量还田、麦套稻秸秆还田等技术,实现秸秆的综合利用。
二、市区建成区周边村为秸秆禁烧重点监管区,具体区域范围为:
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海陵区凤凰刘庄、东谢、忠南、新胜、莲花
京泰周桥、双墩、许郑、北马、东唐、老东河、孙塘、朱塘、林南
城东斜桥、鲍坝、智堡、高桥、花园
城西任景、头营、森北、森森、森南、唐楼、九里
九龙九龙、引东
高港区口岸城南、城东、田河、张马、朱营、王营、蔡滩
刁铺关桥、通泰
许庄马厂、唐家、三旗营
野徐仲联、解家
泰州经济
开发区寺巷城南、军甫、东汪、东明、春风、鲍庄、北徐、富野、帅于、南塘、殷庄、响林
周山河街区西谢、杨庄、陈庄、殷蒋、朱穆、双河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听劝阻焚烧秸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海陵、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周山河街区管委会及所涉及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秸杆禁烧工作。
五、市、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对于投诉和举报,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对秸秆禁烧工作行动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举报电话:12369,市农委举报电话:86893993。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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