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 文号:津安办字[2007]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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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安办字[2007]11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单位:
2007年3月12日,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九里乡大山村村民王世国开始在家中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当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发生爆炸,造成王世国等5名非法生产参与者当场死亡,1名路人被爆炸气浪推入水塘致死,1人受伤,两间两层楼房倒塌。这一爆炸事故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内部明电下发了《关于湖南省常德市“3.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7]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严肃查处非法烟花爆竹作坊,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现结合我市情况再次重申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打非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近期几起烟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7]1号)及《关于湖南省常德市“3.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7]5号)通报的5起事故中4起为非法生产事故,反映出受市场需求,价格上升等因素的刺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现象明显增多,导致重大事故频繁发生,要引起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清当前形势,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精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特别要切实落实基层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严防我市已取缔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死灰复燃,重点区县要建立定期排查制度,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及事故发生。
二、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及本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要求,明确并细化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真正落实打非工作责任,要重点落实乡、镇政府的监管责任,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行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工作力度。
三、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安全许可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标准,合理设置零售网点,限制存放数量,杜绝非法渠道产品流入市场;二是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本辖区内的零售经营者将春节期间未售出的整箱完好的烟花爆竹交到原批发单位进行代存;三是要强化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做好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工作,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做好统一配送,并确保运输、装卸和入库储存过程的安全工作;四是库房已存放的罚没非法产品或伪劣产品要立即组织销毁或妥善处置;五是烟花爆竹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经营,严禁超范围从事经营、储存活动;六是对氯酸钾实施有效监管,依法从严查处非法买卖和违规使用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事故
当前,部分省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增多趋势十分明显,事故频繁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管理松懈,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我市各区县、各部门要将外省市的事故当作我们自己的事故来教育大家,从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高度警惕起来,立即行动,结合实际,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从经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切实加强打非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及事故发生。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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