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市个私办关于优化商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市个私办关于优化商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政发〔2008〕90号 |
|---|---|
| 颁布日期:2008-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津政发〔2008〕9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市个私办关于优化商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市个私办《关于优化商务环境加
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优化商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
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精神,结合我市民营经济
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金融服务协调机制,促进投资融资
建立市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
职能分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银行与政府、银行与银行、银行
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形成共享信息、畅通渠道、明确分工、
防范风险、支持创新、促进发展的工作格局。组织市金融服务联
席会议成员协调银团贷款或银行贷款,促进企业与银行和其他金
融机构合作共赢。将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融资列入工作议事日
程,提供基本类型的项目融资计划书范本,帮助重点企业和重点项
目建设单位编制修订项目融资计划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融资
能力。充分发挥银行业与民营企业融资洽谈会、金桥之友、融资
电子信息平台等作用,促进银企沟通与交流,为企业融资创造条
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支持金融业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作为重
要任务。支持设立贷款担保公司和信用联合体,搭建融资平台和
中介服务平台,促进企业和经济组织与金融机构合作,提高信用
等级,扩大融资能力。
各银行机构应加强联合与合作,以金融创新带动和促进民营
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银行机构应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市场化、公平竞争和循序
渐进的原则,不断加大对民营企业、重大项目的资金投入,积极
与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对接,组织好银团贷款,扩大存贷款规模。
二、支持村镇银行等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发展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树立现代金融观念,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
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作为主出资人发起设立农村资金互
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参与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稳妥有序地组织
和落实机构筹建工作,并为试点机构的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已经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区县要为其发展创造条件。其他区
县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要支持村镇银行、
贷款公司、农村资金合作组织试点。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
励区县、经济功能区、企业总公司、行业商会和符合条件的出资
人组织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业运营方式,科学治理,
依法运营,防范风险,提高效益,增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
推动建立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充分发挥民间金
融的积极作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立扶持农村金融服务的长
效机制,使之成为促进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
三、大力发展担保业
支持民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出资发起设立贷款担
保公司。
制定和实施担保机构有效担保、及时代偿与合理收费制度,
政府对担保机构给予资助和风险补偿,促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
合作。整合市和区县两级担保机构设立担保集团公司,按照政府
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建立担保分保再担保制度。建立担保机构
与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合理确定担保
资本金与担保贷款比例,提高担保机构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
管理制度,提高风险控制和担保融资能力。
四、加强信用贷款体系建设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推广“箱式”、
“伞式”担保信用共同体和“两台一组”、“网络联保贷款”等
贷款模式。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于信用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贷
款和基于多种质押方式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贷款、仓单质
押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等融资业务。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为
民营经济提供宽泛的信用贷款服务。
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发展资信业。积极发展资信调
查评估、信用评级、信贷咨询、资产评估等组织。开发信用产品,
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规范信用业务活动和操作流程,保证征
信数据和信用产品的质量。
五、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支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股权(产
业)投资基金和船舶产业投资基金、航空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非
证券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实行股份
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等组织方式。支持股权(产业)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产业)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和租赁公司、
中介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发展。
六、允许股权出资创办企业和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允许股权出资和股权出质。积极推行《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
理试行办法》(津工商企注字〔2008)16号)和《公司股权出质登
记管理试行办法》(津工商企注字〔2008〕17号)。民营企业股
权所有人可将依法持有、权属清晰、权能完整的可评估、可作价
和可转让的股权,以作价出资额用于发起设立新公司,或在已有
的公司中增资,或作为质权向债权人抵押贷款,促进民营经济和
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七、完善民营经济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制度
组织实施民营经济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经企业申请、区
县人民政府申报、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
准,确定民营经济年度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科技重大建设项目
计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列入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提前介
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
府要在项目审批、立项、科研、环评、土地使用和融资等方面给
予支持。对符合财政资助和税收优惠条件的项目要确保各项政策
落实到位。
八、加快民营经济园区载体建设
搞好民营企业成长示范基地试点工作。已批准的示范基地建
设项目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工商联帮助做好指导,市
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市规划局负责规划把关,各有关部门
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加快示范基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共
助、多元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建设管理、运作模式和融
资担保等服务体系方面,探索建立高水平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为
全市民营经济园区建设发挥示范作用。有条件的区县在符合城市
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规划建立民营经济
园区。可由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企业、各股东单位,以及其他投资
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民营经济园区运营服务公司,负责园区建设
及运营服务。通过集中设立民营经济园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服
务与指导,使园区成为民营资本的聚合体、民营企业的成长地。
九、支持涉农企业改革发展
对农村乡镇村办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可以保留原字
号。改制时专项审批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
批手续。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不受不低于30%的限制。
允许债权转股权。
支持农村企业发展社会服务业。对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
需求,开发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
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各种农村文化旅游发展模式的,凡经营
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直接登记。支持农民兴
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引导有条件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品
牌化经营和开展连锁经营。允许以农民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工
商登记,从事农家院旅游服务。允许农家院登记为公司、合伙企
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经济组
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变更土地用途的条件下,以土地承
包经营权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作企业。
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
农村供销合作社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注册登记条件,减免有
关费用。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注册无最低注册资本限
制,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会
法人登记注册资金降至2000元,免交公告、年检、审计等费用。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
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
作组织发展。
十一、支持创业带动社会就业
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以
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目标考评体系,将创业政策落实情况、
创业培训效果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主要工作指标列入考核内
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创业主体和创业载体发展,特别是支持
各类市场、都市工业园、创意产业园、民营经济园等对创业更具
有催生和孵化作用的载体加快发展。对吸纳企业较多、带动就业
明显的创业载体给予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鼓励有创业
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利用资金、场地等要素,兴办民营企业,
实现正规创业。鼓励劳动者利用固定场所或非固定场所,从事便
民服务、手工制作等季节性、临时性、流动性的经营活动,实现
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在3人以下的,免于工商注册登记。鼓励民
营资本投资开发利用闲置厂房、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兴办“一
乡一业”、“一乡一品”的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
深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企业。
将创业培训补贴对象由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大到所有
城乡劳动者。对参加创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对成功创
业的,可再享受改善和扩大企业能力的免费培训。对新创办的民
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现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岗位补贴
政策延续至2012年。各区县财政要建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小
额贷款担保基金,市财政给予等额匹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扩展到所有创业者,初次贷款额度提高到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
业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十二、推行和规范制式合同(契约)
为适应民营资本和民间资金投融资方式多元化的需要,大力
推行和规范各行业的制式合同文本。首先在典当业、拍卖业、保
险业、证券业、银行业、大宗电子商务等行业,组织制订行业和
专业的制式合同文本,并逐步扩大合同文本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积极帮助、指导民营企业签订好合同文本,依法界定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强化合同的法律约束,规范经济行为,促进
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十三、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对民办学校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
费、考试报名费以及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等费用,
免征营业税。对民办学校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
使用税。对民办学校经批准征用耕地用于教学的,免征耕地占用
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民办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民办学校承受的房屋、土地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约税。民
办学校非住房租赁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单位自管产和涉外产房
屋按租期租金的2%、私产房屋按租期租金的5%一律降为按租期租
金的1%计收,由租赁双方各负担50%;房屋权属登记非住房登记
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民办高校(含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技术学校)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四项资助政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天津市人
民政府助学金两项资助政策。
十四、支持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
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用于自身发展,包括改善医疗条件、引
进新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社会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
性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卫生行
政部门可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有、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
职工集资合办的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可
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
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天津市医院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医院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并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
务指导价格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2008年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享受其他
各项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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