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铁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3]51号

转发市卫生局铁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制定的《铁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铁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市、县(市)区两级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快速有效、减少损失

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

把突发事件的管理整合到政府和社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等。

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该中心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中心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和修订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和管理专家评估委员会,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组建监测、预警系统;指导各地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及有关培训、演练工作;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各项工作的落实;事件发生后,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1.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2.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对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强制执行有关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报告与预警

(一)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保证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转,并及时发出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发展趋势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人必须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市卫生局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迅速进行核实。

(二)评估

市卫生局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专家评估委员会对突发事件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

(三)预警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三级: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特大突发事件。

1.一般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发生早期,波及范围局限,需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应急处理,市级突发事件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的一种预警。以下各项为一般预警: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发生腺鼠疫病例并在县城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4)霍乱在县(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病15—50例;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5)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动物间鼠疫猛烈流行,可能造成人间鼠疫发生;

(7)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同时发现50人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同时发生30人以下;

(10)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1)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

(12)布氏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等菌、毒种丢失;

(13)其他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波及县级行政区域内多个地区,启动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于应急准备,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支持的一种预警。市卫生局派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以下各项为重大预警: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例以上;或其他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3)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4)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l倍以上;

(6)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同时发现100人以上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同时发生3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8)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lGy且受危害人数10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X10非密封型≥4X10

(11)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2)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

(1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3.特大突发事件。特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影响大,波及范围广、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启动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全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一种预警。以下各项为特大预警:

(1)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市)区范围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1个及以上其他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波及2个及以上其他市,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没有人数限制);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事件。

四、应急处理

(一)启动预案

当突发事件达到特大突发事件预警时,市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向市政府提请启动市本级预案和成立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市政府决定预案启动后向省政府报告。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设置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若干工作组。申请省卫生厅派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

(二)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本预案和分类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科学有序的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指挥部紧急组织应急处理队伍迅速赶往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市范围内或跨县(市)区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计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地方、市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研究诊断试剂、治疗药物;治疗方法、消毒方法。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采取控制措施。县级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追回和封存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

当地政府可以依法发出公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县(市)区政府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追踪调查。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波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市卫生局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开展医疗救治。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治疗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按要求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工作。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

市卫生局派出医疗专家组,参与和指导地方的医疗救治工作。

10.督查与指导。市级指挥部负责组织对全市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11.发布信息与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12.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13.组织对外宣传。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根据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门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

14.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行为。

15.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

终止条件:

1.重大传染病终息,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境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巳由发生地区解除,在我市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息的。

6.其他因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五、工作保障

(一)技术保障

1.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市级建立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社会科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及管理。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政府公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对培训计划、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评估;

(2)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3)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技术指导、调整和评估;

(4)参与突发事件事后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应急处理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一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三部分组成。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地方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3.培训和演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统一组织安排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工作。演练的形式有单一突发事件演练、局部演练和综合演练。单一突发事件演练,即对单一的突发事件从指挥到救治处理的全过程的演练;局部演练,即指挥系统、救治系统、保障系统和各有关单位组织的演练;综合演练,即涉及预案各系统、各单位、多发事件的全过程演练。

4.常规监测。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监测资源和有关疾病报告体系,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突发事件相关疾病报告和资料汇总要求,提升我市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突发事件报告网络和举报电话。

5.医疗救治网络。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医疗救治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按上级要求,尽快建立传染病专科医院,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突发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医疗救治网络各组织或部门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6.信息系统。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信息统一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反应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

7.科研和交流。有计划的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研究计划主要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和应急反应装备等。同时,开展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二)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2.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政府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应急处理工作。捐助资金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三)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专门教育,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铁岭市卫生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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