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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石爱卿等同志记功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盐政发〔2004〕44号 |
|---|---|
| 颁布日期:2004-0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石爱卿等同志记功的决定
盐政发[2004]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3年底,我市再次被国家民政部、总政治部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在再创活动中,有关人员发扬团结奋斗、勇争一流的精神,奋力拼搏,无私奉献,为我市再获全国双拥模范城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为激励先进,促进我市双拥工作再上新台阶,盐城市人民政府、盐城军分区决定给石爱卿等18名同志予以记功奖励。具体名单如下:
一、给予石爱卿,葛明翔、乐超等同志记二等功;
二、给予陈平、王连春、李爱进、陈勇、刘义超、杨雪峰、常逢生、王乃凤、张荣兆、文亚和、戚曙光、杨钧、徐爱民、朱昌云、吴双等同志记三等功。
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军分区
二00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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