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石爱卿等同志记功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文号:盐政发〔2004〕44号
颁布日期:2004-0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石爱卿等同志记功的决定

盐政发[2004]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3年底,我市再次被国家民政部、总政治部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在再创活动中,有关人员发扬团结奋斗、勇争一流的精神,奋力拼搏,无私奉献,为我市再获全国双拥模范城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为激励先进,促进我市双拥工作再上新台阶,盐城市人民政府、盐城军分区决定给石爱卿等18名同志予以记功奖励。具体名单如下:

一、给予石爱卿,葛明翔、乐超等同志记二等功;

二、给予陈平、王连春、李爱进、陈勇、刘义超、杨雪峰、常逢生、王乃凤、张荣兆、文亚和、戚曙光、杨钧、徐爱民、朱昌云、吴双等同志记三等功。

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军分区

二00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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