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设备监理中心在我省开展设备监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6-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6〕3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设备监理中心在我省开展设备监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设备监理中心在我省开展监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1996]56号)转发给你们,望接到通知后,按文件要求做好我市重点工程项目设备监督管理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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