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杭政办函[2004]16号
颁布日期:2004-01-20失效日期:2008-06-25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贸易局拟订的《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贸易局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为推进我市商贸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鼓励企业以现代化的信息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理念和流通业态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从2003年起到2005年年底止,市财政安排筹措3000万元商贸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及其他有关的专项支出。

二、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商贸发展资金的扶持重点是:在杭州市区(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的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市区级商贸企业。

三、资金使用范围:

1、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有发展前景的市级骨干(重点财源)商贸企业的流通设施新增、改造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2、第三方物流为主体的现代物流企业及配送中心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3、商贸企业的电子商务、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大型商贸服务企业和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4、符合“早点摊车(点)退路入室”工程要求的早点连锁企业进社区开设门店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5、符合社区建设要求并达到一定门店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的奖励;

6、市政府开展“评选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评比优秀特色街区”的表彰奖励;

7、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宣传促销活动及其他专项支出等。

四、市级商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审批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和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市贸易局根据工作计划编制本年度商贸发展资金使用预算报市财政局,并根据确定的市商贸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和有关实施办法,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后,由市贸易局、财政局按计划组织实施。年末,由市贸易局、财政局就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市政府主管领导作专项报告。

五、市商贸发展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市级商贸企业,向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区级商贸企业,向所在区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贸易局、财政局核实后,联合向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属于奖励资助范围内的各类项目,由市贸易局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和年度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其他专项支出由市贸易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3、经审核确定的资金安排项目,由市相关部门填写《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规定的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六、市商贸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专项安排管理。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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