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依法决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依法决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朝政办发〔2008〕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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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依法决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依法决策工作指导意见》(辽依法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推进依法决策工作指导意见
(辽依法发[200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决策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行政决策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按照《纲要》的精神,结合我省行政决策的现状,特就全面推进依法决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决策的重要意义
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一种重要形式,具体表现为制定方针、政策、法规、决议等政策措施和行政机关的具体决定。行政决策是关系经济社会能否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民众利益能否得以保障和实现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和民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依法决策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前提和保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推进依法决策,目的在于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决策。当前,全省各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辽宁的全面振兴。保证行政机关决策的合法,杜绝或减少决策失误,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水平和效率,是实现全省振兴目标的基本保证。
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对依法决策重要意义的认识,高度重视推进依法决策工作,以依法决策来促进民主决策,以依法决策来保证科学决策,不断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不断提高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各行政机关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和法治观,强化决策的权限意识、程序意识、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依法决策重要性的认识,把依法决策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行政正职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拿出相当精力抓这项工作,确保最大限度提高决策科学性,降低决策失误率。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提高依法决策水平,防止违法决策,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基本范围
下列事项在决策过程中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1.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2.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3.制定或者调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4.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5.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源配置、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6.以行政机关名义签订行政、经济合同;
7.政府作出和批准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8.处理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纠纷案件;
9.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审查方式
决策作出机关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将合法性审查工作交由决策作出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聘请的有关专家负责。在重大行政决策提交行政首长决定前,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应将有关材料送交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应当及时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
对决定重大经济事项、订立重要合同、处理重大经济纠纷、解决重要法律问题及其他需要法律论证的事项,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他事项审查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咨询或组织相关法律专家参与论证。
(三)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及要求
1.对合法性标准的要求是:决策权限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决策内容合法;决策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决策结果合法、合理。
2.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是:一事一议,依据充分,分析透彻,格式规范,表述准确。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事实分析、材料分析、法律依据、法律论证、结论性意见或建议等。
3.合同审查重点是: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四)合法性审查档案
决策作出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档案。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会议专项记录、法律专家的论证意见等有关材料。
三、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城市改造、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听证由决策事项提请部门或者决策作出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听证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作出行政决策。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定,规范听证程序,明确各方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主动接受决策过程的外部监督。决策作出机关要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及新闻媒体等对行政决策过程、依据及内容合法性的监督,对于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决策应当立即修订或停止执行。
加强对重大决策项目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对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招投标、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加强行政机关决策执行监督。各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发现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作出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决策人的责任。个人决定、个人负责,集体决定、集体负责,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决策作出机关要根据反馈信息,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决策执行机构不能全面、及时、正确执行行政决策的,要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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